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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提升监督质效

原标题:完善民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提升监督质效

民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在实践中有着解释法律条文、统一法律实施、优化工作方法等功能和作用,是检察机关完善职能发展、回应社会需求、实现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日益重视民事检察案例指导工作,发布的案例数量和种类明显增多,但下级部门运用指导性案例的积极性不高,出现了“上热下冷”现象。检察人员对指导性案例不熟悉、不援引也不报送案例,导致制度施行出现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深化运行中的困境,即案例体系自身尚不完善。一方面,案例种类和数量仍不够充足。笔者通过对公开发布的案例查询后发现,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中包含有生效裁判文书监督、执行监督、调解结案、审判执行人员违法、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种类,数量均在个位数。尚缺乏民事检察职能中审判程序监督等方面的案例。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指导性案例有100余件。检察案例的种类和数量均有待进一步充实。另一方面,案例查询还不够便捷。目前可查询案例的渠道有最高检官方网站、公报、案例汇编等,相应标题以第*批的形式出现,承办人要想通过一次检索来获取所需的案例比较困难。此外,发布的案例中民事、刑事、行政等基本案件类型的标明尚不统一,也给检索工作造成影响。

其次是主体推进中的困境,即办案人员思维和能力不全。一方面,办案人思想上不够重视。对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充分。同时,对案例不够熟悉、不够了解,导致运用案例时储备不足。另一方面,办案人员能力不足。有些办案人理解指导性案例内容,但没有准确界定自己所办案件的关键因素,导致无法关联、参照适用合适的指导性案例。

再次是持续发展的困境,即制度评价体系还不完整。一方面,现行规定没有列明不参照、不报告指导性案例的消极后果。另一方面,缺乏积极运用指导性案例的肯定机制。此外,指导性案例以外的典型案例、精品案例、优秀案例较多,这些案例的强制力尚不明确,也会降低检察人员适用合适案例的有效性。

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背景下,完善民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对于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意义重大。基于上述实际,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优化民事检察案例指导体系,实现从单向到多元的融合。在社会生产生活方式持续变化、民事检察职能的发挥越来越广泛的背景下,需要有更多的民事案例及时指导办案实践,进一步织好案例指导制度这张“网”。明确规定案例运用的积极效果和消极后果,可以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张力。确定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精品案例、优秀案例等不同案例类型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厘清层级,明确各自的定位,提高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此外,在案例指导制度的落实上,宣传培训必不可少,应增加培训频次,运用“实案实训”等培训模式,有助于不断提高办案人对指导性案例的敏感性和主动性。

二是增强办案人员的运用水平,实现主客观要素的协同。办案人首先要自觉树立案例指导意识。一线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具备案例意识、精品意识,以“求极致”的工匠精神,把案件办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案子。具备案例意识进一步促使办案人更全面地考虑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方法、办案效果等方面,得出更妥善的结论,也有利于后期将案件升华为优秀的案例。其次,可以探索案例运用硬性要求。如在办理案件的审查报告中增加格式要求,对有无指导性案例、是否参照适用情况必须进行说明,激励办案人主动查找案例。探索在终局性文书释法说理过程中,加入对同类指导性案例进行引述,既能达到运用案例的目的,又能加强说理的准确性。再次,要注重提高综合能力素质。从办案的角度看,准确地适用案例需要提高办案人的语言概括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强化日常收集习惯,加强日常关注程度。从案例编选的角度看,需要提高编选人员对案例特点的敏感性,注重文笔表达简明规范,有效挖掘案例素材,充实案例工作,之后再反哺于办案实际,实现二者相辅相成。

三是加大技术应用力度,强化数字化改革的支撑。在大数据运用的背景下,一方面,建立起专门的案例检索渠道。如建立专门数据库、搜索引擎,或在现有办案系统中嵌入类案推送模块等方式,实现办案信息提取和指导性案例匹配功能,达到更精准的案件匹配度和更有效的案例推送效果。另一方面,提高案例关键要素的技术处理能力。为与在办案件匹配,需要对发布案例的关键要素进行提取。通常情况下,首先是提取案例类型,如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精品案例等。其次是提取职能履行类型,如生效裁判、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听证、调解、支持起诉等。再次是对案件的案由、争议焦点、履职特色、工作方法、办案效果等要素进行提取。在技术上能够支撑起上述要素之后,便可基本实现类案匹配,甚至个案匹配。发现可参照的案例后,便可与在办案件进行对比分析,最终实现案例指导目的。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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