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区强化临时用地全过程管理
来源:宁夏日报
2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了解到,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我区从审批、备案、批后监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强化临时用地全过程管理,确保临时用地“批得准、用得好、管到位”。
“按照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临时用地时,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尽可能选择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发利用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对确需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自然资源部门在批准前将加强对用地项目、项目选址、复垦方案、不可避免方案的审查。对用地单位来说,也要认真落实“耕作层剥离”等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制度,确保临时到期后按期、保质复垦到位。
据介绍,对于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将由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权限不得下放或者委托,严禁通过审批和备案临时用地的方式掩盖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
临时用地备案管理和批后监管责任也将进一步强化。由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临时用地日常监督检查及复垦验收,确保临时用地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落实复垦责任。对超期、未备案的临时用地,则在卫星图片执法检查、年度变更调查等工作中不予认可。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还将履行临时用地管理主体责任,坚决做到依法管理、依规使用、按级审批、及时复垦,确保临时用地的临时性、可恢复性、附属性和不改变土地性质与用途等特性。
对已批准的临时用地,我区提出全面排查、分类处置。对已批准未到期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做好备案管理,对已到期未复垦的尽快督促复垦,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要开展土地复垦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组织复垦。“各市、县(区)不得擅自扩大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和时限,对不符合临时条件批准的,要坚决整改,严防通过续期、延期或重新办理等方式变相延长临时用地期限,对虚假瞒报情况要进行公开通报和严肃查处。”该负责人说。(记者 张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