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给她“换脸”,要关5年?
据台湾中时新闻网1月31日报道,岛内网红小玉曾用AI软件给名人换脸牟利,台当局领导人蔡英文也被换脸,蔡英文当时震怒喊要“修法”。民进党“立委”陈明文等人提案,若给蔡英文或是其他“国安人士”变脸并散布者,可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下。有岛内网友质疑,此举是拿大炮打苍蝇。
蔡英文资料图
据报道,网红小玉操盘“台湾网红挖脸群组”贩售换脸色情片,将女星、网红甚至政治人物的脸用换脸技术套用到色情片中,借此牟取暴利,包括民进党“立委”高嘉瑜、高雄市议员黄捷及蔡英文等都受害。
蔡英文去年10月对此声称,“针对换脸色情犯罪等多种类型的网络性别暴力,我们会重新盘点法规,研拟推动修法工作”。
台“法务部”去年11月提出“刑法”部分条文修正,增订散布性私密影音罪、制作或散布他人不实性影音罪、制作或散布他人不实活动、言论及谈话罪,最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图营利之情形,最重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明文等民进党“立委”也提“国安法”部分条文修正,陈明文声称,换脸技术不局限在色情领域,也多有伪造政治人物影片企图影响选情的情况,还会造成民众恐慌以及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更严重可能造成民众伤亡。
草案规定,为确保台湾安全,民众不得在未经同意的状况下,将涉及“国安人士”的影像恣意变造、散布他人。其影像形式包含图像或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记录录制他人影像行为。触犯者,可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过失犯则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
针对民进党“立委”的这项提案,有岛内网友表示,“真的是拿大炮打苍蝇。”
也有人称,“没关系,在心底画,有多丑画多丑。”
“惹到自己就震怒?”还有网友提到,“以前马英九和黑人的不清不楚影片你们生气吗?不但不生气还说得像真的,是为人民隐私修法?还是冒犯自己人修法?”有网友留言道。
蔡英文早在2016年曾宣称,年轻人别怕跟“政府”沟通,如果“政府”没听见,你可以拍桌子。有网友想到蔡英文这番话,称“不是可以拍桌吗?怎现在连玩‘变脸’也翻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