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3月1日起施行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王娜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2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突出规划先行、人才支撑、文化引领和乡村善治,为持续全面推进新疆乡村振兴提供法治支撑。
《条例》于1月27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共十一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规划先行、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引领、生态宜居、乡村善治、城乡融合、保障措施、监督检查、附则十一个方面的内容。
《条例》明确,编制乡村振兴规划应当科学合理、统筹城乡发展空间,优化乡村发展布局,立足区域资源禀赋,明确乡村功能定位,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还应当征求农民、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结合村庄现状,顺应村庄发展规律,保留特有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
在人才支撑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工作机制,落实人才培训、引进、使用、激励措施,引导社会各方面为乡村人才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加强乡村生产经营、科技、公共服务和乡村治理等人才队伍建设。
《条例》同时明确,完善农业科技人才兼职兼薪、分享股权期权、领办创办企业、成果权益分配等政策措施。对乡村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常设岗位总量、职称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关于文化引领,《条例》要求,加强农业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传统村落、历史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加强乡村文化资源整合,推进乡村文化产业与生态农业、休闲旅游、红色旅游、特色民宿、医疗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
关于乡村善治,《条例》明确,自治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善治乡村建设,提高乡村治理效能,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阿依夏木·玉努斯表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通过多种方式解读阐释《条例》,指导和帮助各地、各部门、各类主体、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准确理解把握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