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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动自行车管理新办法2月1日实施

原标题:广西电动自行车管理新办法2月1日实施

来源:广西日报

■已经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号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为消费者购买车辆提供查询和参考

■增加变更登记、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规定

■增加车辆停放场所、充电设施设置和建设要求

■增加佩戴安全头盔和禁止电动自行车进电梯规定

■增加禁止非法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的规定

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实施。1月28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解读,明确对已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车,实行三年的过渡期管理。

截至目前,全区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达1300多万辆,其管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办法》对现行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功能进行调整。今后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的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目录的功能是为消费者购买车辆提供查询和参考。《办法》实施后,进入目录不再需要企业进行申报,而是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定期公布。目前,全国共有6家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与这6家认证机构建立了交流沟通机制,及时掌握汇总全国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将在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上公布并适时更新,初定公布更新频率为一个月。

目录功能定位调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不再把《自治区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作为依据,只对现有途径能查询到通过3C认证信息的车型办理注册登记。在办理注册登记上牌时,所需手续和证明材料没有变化,办事群众只需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车辆合格证即可。申请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还需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法》修订实施后,各地不得以未列入自治区目录为由,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

为维护登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和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的情形及其登记程序。

根据《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号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号牌、行驶证。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是指既不符合旧国标又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在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电动自行车造成火灾及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除了电动自行车产品自身的安全问题,以及非法改装、超期使用带来的后天性非标准问题,还有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场所设置不规范导致。即将实施的《办法》,也对电动自行车进电梯通过立法予以明确禁止。此外,增加佩戴安全头盔规定;增加车辆停放场所、充电设施设置和建设要求;增加禁止非法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或者销售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消防部门将联合住建、综合执法、街道办等相关行业部门共同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清理不符合消防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打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电动自行车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如果因个人行为触犯法律、导致火灾发生,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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