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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最新司法解释明确独立董事免责五类情形

原标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最新司法解释明确独立董事免责五类情形

新京报快讯(记者沙雪良)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其中明确了独立董事免责的五类情形。

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可以借助独立董事的专业性与独立性,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制衡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治理。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从近年来爆出的财务造假案件来看,部分独立董事并未发挥制度预设的监督制约作用。我们认为,根据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与市场实践现状,压实独立董事责任的重点在于严肃追究迎合造假、严重违反注意义务等重大不履职行为的民事责任,同时打消勤勉尽责者的后顾之忧,避免“寒蝉效应”。

为此,《规定》第十六条专门规定了独立董事的具体免责事由。独立董事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一)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二)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三)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但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四)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其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新京报记者沙雪良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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