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年约30万人因危险驾驶获刑,学者建议适度提高定罪门槛
2011年5月1日,“醉驾”正式由之前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时至今日,醉酒型危险驾驶入罪已近11年,作为最典型的轻微罪名,该罪名长期吸引着学界及社会公众的关注。
近日,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学术期刊《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1期主题讨论栏目的话题便是“醉驾入刑与轻罪、微罪体系构建的理论探索”。其中,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撰写的《论刑事一体化视角的危险驾驶罪》一文入选此次主题讨论。
周光权在其论文中指出,“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有效遏制了‘醉驾’‘飙车’等恶劣交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伤结果发生。但是,危险驾驶犯罪发生率仍居高不下。”
论文援引最高法公布的有关数据称,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已经由2013年的9万多件、居当年刑事犯罪案件数量的第三位、占当年法院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9.5%,发展为2020年的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高达25.9%,“危险驾驶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周光权同时称,在上述危险驾驶案件中,发案率最高的危险驾驶犯罪类型是“醉驾”,因此论文分析也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作为重点。
“每年将30万余人打上‘罪犯’的烙印,势必使数万家庭陷入窘境。长此以往,无论对于国家、社会还是危险驾驶者个人来说,都是特别巨大的损失,属于司法和个人的‘两败俱伤’。”他在论文中写道。
其中,对于行为人来说,醉酒驾驶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醉驾”经历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等受到限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人不仅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还要被吊销驾驶证,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最为严重的后果是,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对一系列附随后果负责,我国监察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教师法、公证员法、医师法等数十部法律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某些相关职业或担任特定职务,因此,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的人,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职人员将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特定从业者如律师、医师等的执业资格被吊销。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仅本人的一生受到影响,有关附随后果还不可避免地会“株连”子女。
而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看,每年因为“醉驾”等危险驾驶产生30多万罪犯,也并不是一件好事。因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罪犯多数被判处拘役刑,但是,在对其执行短期自由刑过程中,罪犯“交叉感染”的几率很大,增加了再犯罪风险。同时,罪犯越多,社会对立面越多,社会治理难度越大,整个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也就越大。按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是6个月的拘役,属于名副其实的轻罪。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对这个罪名适用缓刑的比例并不高,定罪免刑的情形更少,罪犯大多被判处实刑,在处理上较为严苛、有失均衡。
论文提到,“近几年,每年都有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将‘醉驾’行为从危险驾驶罪中删除。但是,根据公安部所公布的数据,在增设危险驾驶罪之后,我国每年因为醉酒驾车导致死亡的人数至少减少200人以上,‘醉驾入刑’的效果是显著的。”对此,周光权在文中表示,“今后的立法着力点不是废除本罪(危险驾驶罪),而是应当考虑近十年来犯罪发生的实际情况在刑事立法政策上作出适度调整,对其进一步完善。”
他在论文中提出了多项针对性建议,比如:适度提高定罪门槛,增设“不能安全驾驶”要素——指行为人因为醉酒而难以通过迅速、妥当和有目的的意识行为进行操控,难以满足安全驾驶的需要;强制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等。
在周光权看来,如果未来的立法将危险驾驶罪朝着不能安全驾驶才构成犯罪的方向修改,在具体执法时,有很多方法可以检验被告人是否因为醉酒导致其无法安全驾驶,例如,现场查处“醉驾”的交通警察让醉酒者在规定时间、规定距离走直线;让醉酒者辨认有一定图案的图画;让醉酒者阅读一段文字等。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查验被告人醉酒后能否安全驾驶的方法还会进一步增加,刑事侦查难度会进一步降低。当然,如果醉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一定程度,同时行为人还有撞击其他车辆或道路设施、闯红灯、冲撞铁路道口的栅栏、“飙车”等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不能安全驾驶。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