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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饮料的咖啡因含量进行分级标注

原标题:建议对饮料的咖啡因含量进行分级标注

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中央常委丁光宏

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中央常委丁光宏

“舌尖上的安全”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也是人大代表监督的重点工作之一。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我见证了“史上最严食品安全地方法规”在上海的落实情况,参与了民主党派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民主监督工作,实地考察了多个菜市场、饭店,结合调研、暗访情况,对上海市嘉定区、普陀区的食安工作提出针对性、建设性的建议。

我十分重视每一次法律草案的修改表决议程,这是人民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1995年颁布之后的几经修订,体现了国家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决心。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生活方式的更新迭代,关于食品卫生的相关细则、规定需要不断完善。最近我非常关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咖啡因管理规定》等,发现还有一些需完善之处。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在食品营养标签制度中,饮料酒类及现制现售食品获得了宽免标注。但对一些特殊食品成分,其含量标注应引起重视。例如,摄入大剂量的咖啡因会引起“咖啡因中毒”,导致包括上瘾在内的一系列身心不良反应,而摄入10克以上则可致命。同时,由于咖啡、茶饮、可可饮料、部分运动饮料内普遍含有咖啡因或者类似咖啡因的生物碱,消费者存在从多种饮料中分别摄入咖啡因后导致不适反应的风险,而且含咖啡因的食品对胎儿及处于生长发育期的少年儿童有负面影响,因此孕妇、儿童及青少年更应该注意。此外,部分“运动补剂”与“海外膳食营养补充食品”宣传可以“提高记忆力、专注力”“短期内提升体能”,诱导青少年在考试和体能测试前滥用含咖啡因制品。

第二,我国缺乏由官方发布的每日咖啡因摄入量建议标准。目前,欧美国家已形成一套关于咖啡因安全摄入量的建议标准。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曾明确:儿童为3毫克/公斤以下,孕妇/哺乳期妇女为200毫克以下,成年人(非孕妇)为400毫克以下(单次摄入量为200毫克以下)。加拿大卫生部发布的咖啡因消费安全水平建议则更为细致:4至6岁儿童为45毫克以下,7至9岁儿童为62.5毫克以下,10至12岁儿童为85毫克以下,13岁及以上青少年为2.5毫克/公斤以下,孕妇、哺乳期妇女或计划怀孕的妇女为300毫克以下,成年人为400毫克以下。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也提出,健康成人400毫克的咖啡因摄入量安全,但建议孕妇“尽量不吃或少吃含咖啡因的食物与药物”。目前国际通行的咖啡因建议摄入量为成人每日300至400毫克,青少年、儿童则应更少(普遍在100毫克以下),而我国官方尚未向广大居民发布每日咖啡因摄入量建议标准。

为此,我建议对饮料中的咖啡因含量进行分级标注并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每日咖啡因摄入量建议标准。

首先,完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在营养成分表或菜单上添加咖啡因含量的标注。一是建议将“咖啡因”成分列入《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第十六条必须标注成分内。在预包装和瓶装饮料方面,应在含有咖啡因的瓶装饮料的营养成分表上添加咖啡因含量一项,并对咖啡因含量超过40毫克的饮料进行标注。在瓶身醒目处标注少年儿童、孕妇、乳母不宜的标识,提醒消费者该饮料含较多咖啡因。二是对现制现售饮料,如含有咖啡因,应在菜单上进行标注,提醒消费者该饮品含咖啡因,不适宜少年儿童饮用。对于外带式的街饮店,可在菜单和外带杯子上粘贴咖啡因标识,可借鉴台湾地区推行的咖啡因分级制度,按照红色、黄色、绿色等颜色差异,提示每杯的咖啡因含量。

其次,细化《咖啡因管理规定》,建立协同监管机制。一是出台强制性国家标准。我国目前对咖啡因的管控集中在产出、交易、流通环节,对食品饮品中所含咖啡因的上限,对保健品、药品中该如何合理运用咖啡因尚无明确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对《咖啡因管理规定》进行细化,出台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推动咖啡因的合法利用,为后续管理执法提供依据。制定符合中国人生理特征的咖啡因摄入量标准和指引,对需要提振精神的消费者,引导其选择咖啡因含量适当的饮料,避免因咖啡因摄入不足无法提神或咖啡因摄入过量影响健康。二是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涉咖啡因产品的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结合跨部门“双随机”等监督措施,实施清单式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建议市场监管、网信、海关等部门,尽快开展联合整治活动,特别是对过量添加咖啡因的产品及制售者,依据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净化商业环境。

最后,构建网络销售咖啡因产品长效监管联动机制。一是畅通网络平台与监管部门的联络机制,要求对网络平台销售或提供销售中介服务的涉咖啡因产品相关许可情况及咖啡因含量等实施强制性备案管理,达成平台与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数据共享协议。二是进一步构建智能化的涉咖啡因产品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各主管部门数据实时共享、风险智能预警、工单自动派送、处置全程留痕:推进各职能部门的联合管理、精准执法,达到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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