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年的付出,终于换来了耕地的“变化”
为一块耕地前前后后忙活了三年
2021年,我院办理的一起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被最高检评为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此案中,检察官为一块耕地前后忙活了三年,我作为案件办理的参与者,至今仍感触良多。
2018年初,曾某等人非法采矿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非法采矿对国民经济造成严重影响,这件非法采矿案嫌疑人到底破坏了多少土地?被破坏的土地是否得到修复?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带着这些问题,我带领干警调阅卷宗,实地查看采矿现场,委托地理信息工程机构进行专业测绘,查阅“三定”方案和权力清单……
随着调查不断深入,案情也越来越明了:2012年至2017年间,曾某等人从临朐县东城街道村民手中转包农地,非法建矿采砂,共毁坏土地84.7亩,其中基本农田2.6亩,其余为一般农田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等。
“由于长期开采,砂场规模不断扩大,一直采挖到了村头路边,矿坑深达三五米至十多米不等,一到雨季,积水就形成了水塘,给我们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当地群众对此满腹牢骚。在曾某等人非法采矿期间,原砂资源主管部门先后多次作出行政处罚,但仅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没有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治理。好端端的农田,成了野草丛生、深深浅浅的大坑,群众看在眼里、急在心里。
我迅速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经讨论后一致认定,某局具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遂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修复遭到破坏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之后,该局书面回复称,已责成当事人对采挖地块进行了恢复治理,相关地块已达到种植条件。但我们实地调查时发现,砂场仍然满目疮痍,采挖地块并未得到修复。
随后,我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庭审时,该局认为违法行为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不需再承担修复与治理的行政责任,行政机关也不用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被立案查处后,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损害后果依然存在,因此,违法行为人还应承担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诸如限期改正或治理、消除危险等其他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仍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责令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我们也明确提出诉讼理由。2019年4月28日,临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该局及时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曾某等人对采挖地块进行治理。由于曾某等人已在监狱服刑,并已缴纳罚金,无法对采挖地块进行治理,2020年8月,县委、县政府组织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对相关土地和生态环境治理进行“会诊”,制定治理修复方案。相关部门先后投入100余万元对采挖地块进行综合整治,并通过专家组验收评审。
目前,非法采挖地块已得到有效治理,土地已经复垦复种。三年的付出,终于换来了耕地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