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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为果腹窃取盒饭,该不该动刑罚?

原标题:“流浪汉”为果腹窃取盒饭,该不该动刑罚?

农民工张春生(化名)在异乡的遭遇,可以用“屋漏偏逢连夜雨”形容——从安徽省枞阳县到河北省衡水市,本想打零工挣点钱,没想到遇到连日大雨,再加上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导致工地无法开工,偶然间又不慎摔伤了腿脚,只有开支、没有进项,身上的几百元钱很快就见了底。

“两天没有吃一口东西,真饿得不成了。”在无目的的“溜达”中,让他将目光放在了外卖小哥身上,趁外卖小哥进屋取餐、送餐之际,偷走餐箱中剩余的盒饭。

“为生计而‘盗窃’盒饭,是犯罪么?”权衡天理国法人情,案件承办检察官作出决定——“终止”刑事追诉,积极沟通之下,公安机关也撤销了这起刑事案件,仅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无罪之后的张春生很受感激,对平生第一次踏进的检察院也有了不一样的感觉。

为果腹,他选择了偷“外卖”

1975年出生的张春生,早些年与妻子离婚,孩子也给了前妻。十多年来,他都是一个人过活,只有哥哥偶尔接济一下,生活十分艰辛。“我身体还是不错的,打打零工,养活自己倒是不成问题。”最近一两年,受各地疫情影响,建筑行情不太好。为此,张春生大多数时间都是待在家里“赋闲”。

2021年9月,在家里等“活”的张春生看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某建筑工地的招工消息,于是就从安徽省枞阳县来到了衡水市桃城区。

“没干几天,因为连续阴天下雨,工地就停工了。大概过了半个多月,工地才开工。”在一次抬运建筑材料时,因为不小心,张春生又扭伤了脚。没活干,自然就没有了收入来源,加之本身就没有积蓄,回家的路费也没有。

人生地不熟,借不到钱,建筑工地又不养“闲人”,无奈之下,张春生就选择了类似流浪的生活——露宿火车站广场。“当时的想法是等崴伤的脚好了,再回工地打工,挣点钱再回家什么的。”

让“过一天是一天”的张春生没想到的是,饥饿正逐渐成为影响他生存的最大威胁。“本以为车站广场上会有一些吃剩的、残存的东西吃,没想到除了一些半瓶的矿泉水、饮料外,并没有什么可吃的。”两三天之后,张春生饿得撑不住了。

在广场“晃悠”时,张春生注意到,在衡水火车站广场的一侧有不少餐馆,到了饭点的时候,不少外卖员都会过来取餐。就在外卖员店内等餐之际,电瓶车上的送餐箱往往无人关注,其中,不少餐箱中都装着盒饭。

“我第一次偷的是一份鸡公煲和一盒米饭,很害怕,躲在一个角落里,一两分钟就吃完了。”在接受讯问时,张春生回忆了第一次“操作”。张春生的果腹之为也让外卖员遭了罪,本来就挣不来几个钱,丢了餐又要赔顾客的钱。被偷外卖员的怨气很大,不少人都选择了报警,平日里也都提高了警惕。

张春生很“轻松”就被逮了个现行。经过讯问,张春生交代了自己的行为——

10月5日中午,偷了餐箱内米饭、鸡公煲一份;10月5日晚上,第一次偷外卖时被发现,第二次偷了米线一份;10月6日中午,偷了米饭、炒菜一份;10月7日中午,偷了京酱肉丝一份;10月8日中午,偷了米线一份;10月9日中午,偷了盒饭两份;10月9日晚上,偷了米饭、水煮肉片一份。

不构成犯罪,检察官按下刑事追责“终止键”

张春生交代偷窃事实之后,公安机关又走访了外卖员,调取了监控录像内容,一一核实了口供内容。公共场所、多次盗窃,犯罪嫌疑人口供、被害人陈述以及视频资料,证据彼此之间相互印证,证据事实确实充分,公共场所、多次盗窃,依照刑法构成犯罪。就这样,一纸提请批捕的法律文书就转到了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姚卷涛检察官的桌案上。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从形式上而言,张春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似乎并没有太大问题。但总觉着有些不妥当。”姚卷涛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要发现到底哪里“不妥当”。

“没有前科,动机仅仅是填饱肚子、不挨饿。在接受我们讯问时,张春生穿着很单薄,上衣就一件拉不上拉链的外套,脚还没有好利索,也只是一双凉拖鞋。”姚卷涛介绍,张春生不太爱说话,但却是一直请求我们向外卖员转达歉意。

全面审查证据之后,姚卷涛更加确信了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判断——虽然行为在客观上达到了定罪量刑的起点,但从社会危害和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讲,追责张春生的刑事责任并不是“良法善治”的要求。

“每次都是拿一份盒饭,就是为了填饱肚子。”在姚卷涛看来,张春生盗窃外卖的初衷并不是贪、想不劳而获,而是在露宿街头且极度饥饿的状态下,迫于生存盗窃食物用来充饥。张春生到案后,也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为此,姚卷涛认为对张春生涉嫌盗窃一案应该不予批准逮捕。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之后,案件被提交至检察委员会。会上,各检委会委员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多个方面对该案进行了讨论。

“意见很统一,大家都有共识,认为张春生不构成犯罪。”作为检察委员会的“班长”,桃城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占营表示,在检委会研究决定这起个案,既是检察权运行机制的要求,同时也是检验检委会各委员对检察新理念的“掌握”情况的契机。“步入新时代,整体的犯罪结构发生新变化。在检察办案中,检察机关该如何依法能动履职,进而体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我们每一位检察人都需要时刻思考的问题。”他说。

最终,桃城区检察院没有支持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意见,认为张春生不构成犯罪。在姚卷涛与公安机关承办人的沟通中,他发现,侦查机关对这样的意见,也是颇为认同。

“很多时候,确实是由于理念认识的一些偏差,导致了立场观点的不同,通过讲清楚其中的国法、人情,达成共识并不难,双赢多赢共赢也并不困难。”姚卷涛说,第二天,公安机关就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对张春生予以释放。

救助,送他踏上回家的的列车

“撤销案件并不能解决张春生的困境。”虽然案件办完了,但桃城区检察院并没有就此停下工作的脚步。

该院考虑到,张春生身无分文,如果不能对张某进行救助,生活的无奈很有可能会促使他再次违法犯罪。

经过审核程序,最终,桃城区检察院依法对张某发放了1000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在公安干警的帮助下,张春生用这个钱买了一身新衣服,也在释放的当天很快就踏上了回乡的列车。

“检察办案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常见多发的‘小案’,但每一个案件对当事人来讲,都是‘天大的案件’”“在事实证据认定清楚的前提下,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和司法政策,兼顾天理、国法、人情,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再次向记者回忆起这起案件的办理经过,姚卷涛清楚记得,办案的那几天,最高检反复强调的检察工作新理念在他的脑海中不停地浮现,与案件事实不停地撞击。办完这起案件,姚卷涛说自己感觉很踏实。

“对于受损害的外卖员,我们也进行了回访。大家也都认同我们的处理决定。”姚卷涛向记者表示,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首先就要做到不能顾此失彼,特别是对受害者而言。“大家也很豁达,认为我们做得对,也没有计较损失。”

这起微不足道的“小案”也让姚卷涛感受到因担当、能动履职带来的获得感,如果当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做“节外生枝”的思考,也就不会有这样的收获。(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于潇通讯员陈鑫欣阴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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