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举办第二期“论鉴”研讨会
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举办第二期“论鉴”研讨会
技术赋能,守护绿水青山
编者按日前,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在最高检第八检察厅、检察日报社正义网支持下举办第二期“论鉴”研讨活动。围绕“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现状”与“鉴定评估问题破解方法与应用”两个主题,来自生态环境界的专家与一线检察官、检察技术人员及法官等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
守护绿水青山是新时代赋予检察技术的光荣使命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重要论断,揭示了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规律。最高检党组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聚焦生态环境公益损害突出问题,加大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办案力度,检察技术人员积极参与,通过技术赋能助推检察办案提质增效。
近年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办案数量逐年上升,检察技术手段从传统的相机到无人机、卫星遥感等现代化技术,从没有环境检测能力到全国范围内建成多个快速检测实验室,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天空地”一体化技术支持体系。2020年,全国检察技术部门为公益诉讼办案提供技术支持2.6万余件次,为公益诉讼办案线索发现、证据固定等方面提供了坚实的科技支撑。
“鉴定”的“鉴”与“看见”的“见”同音,“见”在甲骨文、金文中是个会意字,“人”头顶加一个“目”,突出眼睛的作用,要看得见事实,看得清真相。检察公益诉讼需要查明侵害公益事实,调取相关证据,技术鉴定就相当于公益诉讼检察官的眼睛。尤其是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案情比较复杂,需要有专业的技术支持调查取证、提起诉讼。
今年,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了南四湖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专案,成立技术分组,多名技术人员直接参与,为专案办理提供全方位支持。特别是在检验鉴定方面,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发挥设备和人才优势,对54个案件134份样品中氨氮、总磷、硫酸盐、重金属等指标进行全面检验分析,用科学、客观的实验数据检验了南四湖专案的办案成效。
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一般需要在起诉前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损害因果关系、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等予以确定。本期“香山论鉴”希望搭建一个公益诉讼检察实践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之间的技术平台,聚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难题,发挥检察技术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引领、助推作用,探讨解决检察官实际办案中遇到的“卡脖子”技术问题,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注入强大科技助力,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促进公益诉讼与科学技术融合
□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科学院院士江桂斌
“鉴”字含义深远。鉴,古代指盛水器,流行于春秋战国时期,用途之一是盛水以为镜子之用,所谓“以人为鉴”“以史为鉴”即其功能性作用的引申。到后来又有审察辨别的含义,“论鉴”活动中“鉴”指的是“辨别”与“鉴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近年来,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得到了完善和发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实了“损害担责”的原则,弥补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缺失,与其他环境法律制度相互协调协作,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关键的是客观数据,监测或检验数据是鉴定损害程度、制定修复方案的基础,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是产生这些数据的底层逻辑,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络建设意义深远。公益诉讼与科学技术融合是实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强化科技赋能,是公益诉讼实践中得出的结论。针对目前环境损害鉴定中面临的问题,还需不断完善相关法律,统一标准建设,提高科学技术在鉴定评估中的赋能作用,做到“明鉴万里”,确保各项制度在生态环境利益中实现价值统一、协同共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
以科技助力司法鉴定
□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赵进才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尽管我们已经在生态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步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而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是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保护是我们环境学家、化学家重点研究的领域。
此次“论鉴”,集合各领域专家,共同分析目前技术方面的难题和瓶颈,科技助力司法鉴定,需要我们在座以及更多领域的专家共同奋斗。希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发展,建立国家级乃至国际领先的研究平台,包括实验室方法建立和技术标准的完善。呼吁共同努力,建设并普及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公正、客观的评价及司法程序,共同维护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家园。
别涛
王业耀
印萍
易小斌
第一单元
强化环境公益诉讼技术赋能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目前,经过两年试点和三年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接下来将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由试行转为常态化推进。针对办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过程中,部分鉴定机构收费高、周期长,要加大对环境损害评估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为了统一评估鉴定技术规范,要加强生态环境鉴定评估技术标准顶层设计,加快推进自然生态要素评估规则制定。为了推进该项改革的法治化,要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国家立法,并鼓励和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地方性法规,以完备的法律规范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首席科学家王业耀:经过40年发展,覆盖全国各省区,涵盖多领域、多要素的综合性生态环境监测网初步建成,全国监测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及时发布各类环境监测信息,成为生态为民、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的窗口。近年来,全国环境质量平稳向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长江、黄河流域水质总体向好,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值保持“一般”水平。目前,我国面临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新需求、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国内外生态环境监测发展的新动向,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提高监测服务供给数量与质量。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以及监测网络范围和要素覆盖面,建立生态环境综合评价体系,缩小监测服务区域间、城乡差异。(2)增强监测科技标准支撑水平。逐步完善标准规范、质量监管,提高数据有效性、精准性、可比性,增强自动监测、预测预报、应急监测能力,充分发挥国家本级监测机构技术引领能力。(3)完善监测体制机制。健全法规制度,制定有效激励机制和政策保障。
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所长印萍:海洋公益诉讼包括海洋环境、海洋生态和海洋资源三方面内容。目前,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存在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损害鉴定难等挑战:线索具有隐蔽性、易逝性、多源性等特点;调查取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高;海洋生态价值实现可量化性、可操作性、可确认性任重道远;诉讼审判中量刑、受损主体、量化价值确认仍需长期的司法实践、公众认知和法律供给的不断提高。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与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共同签署合作备忘录,充分发挥海洋科研机构在海洋公益诉讼中的技术平台、科技支撑和战略研究作用,加强司法与科研深度融合。未来,还需在加快公益诉讼立法工作,提升法律法规供给;加强海洋理论研究和标准规范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海洋公益诉讼大数据平台等方面作出进一步努力。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主办检察官易小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检察公益诉讼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呈现蓬勃发展态势:办案规模持续增长、领域范围稳步拓展、制度效能充分彰显、监督理念获得广泛认同。随着科技应用更加广泛、深入,办案模式面临新趋势、新变化。从公益诉讼职能特点看,迫切需要科技赋能;从公益诉讼办案实践看,科技的全流程、全方位、全领域的支持作用,特别是疑难复杂和新型案件的支撑引领作用充分显现;从公益诉讼发展方向看,技术人员从办案辅助逐渐转为办案主体,检察技术对案件办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发展,对鉴定评估技术需求也在深化拓展,解决鉴定难、鉴定贵、鉴定周期长等问题,需要在技术上突破,如拓展鉴定评估领域范围、完善鉴定评估技术标准、规范鉴定评估规则、降低鉴定评估成本等。
王子健
於方
刘建国
马军
第二单元
全流程破解环境损害鉴定难题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子健:生态环境损害主要包括两部分: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对于污染环境的鉴定主要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当没有标准时,可以依据其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或非环境法规进行鉴定。当污染因子未知或属于复合污染时,亦可以采用操作性定义,如综合毒性。对破坏生态的鉴定也分两部分: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性破坏可以依据保护区条例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相关法规进行;对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害可以依据资源等价方法进行核算,如渔业资源损失等值等。生态损害鉴定的难点是原因不明的生态系统质量或生态服务功能退化,需要建立因果关系的证据链,通过溯源来确定责任主体。对工业化学品引起的污染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处于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环境管理链条的末端,损害鉴定中涉及新化学品登记制度、清洁生产促进法相关条例,危险品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解释,需要在实践中做到多规合一、依法办案。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研究员於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流程关键技术环节主要有:工作方案制定、损害调查确认、因果关系分析等。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管理层面:(1)整合司法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和案例库资源,确保在适用标准方面的一致性,并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指导。(2)整体委托开展环境刑事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缩短评估周期,降低评估费用。(3)加强鉴定机构管理,建立抽查审核制度。技术层面:(1)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统一评估技术标准。(2)损害评估要坚持实物恢复为主、价值评估为辅的总体思路。采用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重视恢复目标的科学制定以及生态环境恢复方案的筛选。(3)注意区分生态环境损害与资源性财产损害。
清华大学教授刘建国: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完善危险废物鉴别制度,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避免稀释并有效控制环境风险,危险废物处理后产物的属性判定还必须遵循混合规则及衍生规则。为落实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和《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在科学评估基础上和风险可控前提下,将某些固体废物列入《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明确为非危险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将某些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在特定条件下或在特定环节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但并不改变其危险废物属性。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中可能存在特征物质或特征污染物,可以采用特征物质提取分析、多元统计分析、显微光谱分析等技术,用作解析污染事件与该类废物相关性的线索或依据。
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民庭庭长马军:对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查收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及替代修复方式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法院可以准许。法院可以建立生态环境审判专家库,在审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总结
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刘喆:
各位专家的讲解让我们深刻感受到了公益诉讼对检察技术全方位、深层次的发展需求,凸现检察技术对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重要作用。“鉴定”事关涉案人员及企业的前途命运,对我们来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不办案,无技术”。技术服务于办案,紧紧围绕办案,脱离了办案需求检察技术就没有价值。各位专家关注与重视检察技术工作,让我们的工作更有底气,更有力量。公益诉讼案件侵害的是社会及公共利益,如何认定事实、锁定证据离不开技术支撑。检察技术对公益诉讼的支持体现在线索发现、取证排查、证据固定、整改成效及跟踪全流程等环节,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有瑕疵,否则在质证阶段就会受到质疑。同时,检察技术专业性强、涉及面广,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支复合型检察技术队伍,不断丰富专业知识、提升专业能力、锤炼专业作风、培育专业精神。
“德不孤,必有邻”。破解检察公益诉讼鉴定难题,需要相关领域专家对公益诉讼的技术需求和技术支撑给予更多关注、支持和研究。呼吁相关机构、科研院(所)继续与检察机关加强合作,凝聚共识,共同解决“公地悲剧”,共同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文字整理: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戈奕文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