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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在支持特殊群体民事起诉过程中 检察机关可协助收集相应证据

原标题:最高检:在支持特殊群体民事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可协助收集相应证据

12月23日,最高检召开“能动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依法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通报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情况。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答记者问时说,近年来,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年均超过1万件,初步达到一定规模。通过制发指导性案例开展普法宣传,有利于帮助更多民事主体特别是弱势群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姜耀飞介绍,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要遵循自愿原则,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不同意起诉的,一般来说检察机关不能启动诉讼程序。要遵循诉权平等原则。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诉权平等原则,避免造成诉权失衡。比如,检察机关在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收集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而非收集全案证据,更不宜仅收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

“提出的支持起诉意见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主张进行,不能超出当事人诉讼主张的范围。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不能干涉。”姜耀飞说,检察机关原则上不出席法庭,当事人自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后,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那么,在支持特殊群体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具体能提供哪些帮助?

姜耀飞详细介绍,首先,提供法律咨询。检察机关就起诉状的制作等法律问题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不能起诉的当事人掌握行使诉权的基本技能。

其次,协助收集证据。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协助其收集确定当事人具体诉讼请求、证明原被告与案件争议事实存在关联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

再次,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围绕当事人的主张,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制作支持起诉意见书并移送人民法院。

从次,协调提供法律援助。决定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后,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协调,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人员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最后,出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对于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或者法律意义的案件,经商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可以出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

红星新闻记者高鑫北京报道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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