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自行砍伐院内树木被罚15万,北京一公司不服处罚诉至法院被驳回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城市树木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获悉,北京一公司因自行砍伐了院内种植的两棵树木,被街道办作出15万余元的罚款,并责令其在规定地点补种20棵树木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及复议决定。近日,北京二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驳回上述公司请求。
自行砍去院内两棵树,公司被罚15万、补种20棵
记者从北京二中院了解到,北京一公司以树木已经死亡、存在潜在安全隐患为由,在未取得政府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砍伐了院内栽种的两棵树木。街道办经立案、鉴定、调查、听证等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被砍伐树木基本价值五倍共计15万余元的罚款,并责令其在规定地点补种20棵树木。
该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及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规定情形的,经批准可以砍伐。该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
该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砍伐树木两棵,属于未按规定砍伐树木的行为。街道办在接到案件线索后,履行了立案、调查、鉴定、听证等程序,所作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亦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未经批准,给城市树木“去除树冠”也违法
法官进一步解释,在我国,城市树木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涉及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该案中法院判决引用的《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砍伐树木必须经过批准。无论以何种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否则会面临被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十倍树木的行政处罚。
此外,《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将“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行为也定性为损害绿化的违法行为,违反该条规定的同样按照该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处理。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进行砍伐,如果对于城市树木的树冠进行了过度修剪、去除枝丫等行为达到了“去除树冠”的程度,同样会被处以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