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检法携手,砖厂采矿权争议终化解
近日,在湖南省郴州市两级检察院和法院的共同推进下,一起因重大项目建设引发的采矿权行政许可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最终,当事人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并获得70万元赔偿。
郴州市安仁县胜利砖厂(化名)成立于2013年10月12日,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页岩砖。2014年11月18日,安仁县国土资源局(2019年组建为安仁县自然资源局)向胜利砖厂法定代表人王明海(化名)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4年11月18日至2017年1月18日。取得采矿许可证后,胜利砖厂开始生产经营页岩砖。
2017年3月,胜利砖厂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采矿权延续和变更调整矿区范围的申请。县国土资源局相关内设机构以及环保、安监、当地乡镇政府等部门均会审同意。不巧的是,2017年6月16日,县交通运输局向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避免胜利砖厂采矿范围与攸县五峰至安仁县城公路工程(安仁段)线路重叠的函》,请求县国土资源局对胜利砖厂采矿范围与安仁段线路进行比对,避免重叠。为此,县国土资源局终止办理胜利砖厂的采矿权延期手续。
对此,王明海当然无法接受。因多次上访申诉未果,2021年3月9日,王明海向资兴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县自然资源局及第三人县交通运输局赔偿因修路覆压矿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860.1万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了解到双方对补偿金额有庭外调解意愿。于是,法院按照与资兴市检察院会签的诉源同治、合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机制要求,邀请资兴市检察院参与调解。资兴市检察院参与后,进行了调查走访,召集涉案双方座谈,并向郴州市检察院汇报了相关情况。郴州市检察院按照湖南省检察院集中管辖一体化办案要求,统一调度集中管辖地资兴市检察院和行政争议所在地安仁县检察院办理此案。
考虑到胜利砖厂与行政机关的争议由来已久,王明海四年来疲于申诉信访未果而走上诉讼的道路,确有化解争议的必要性且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意愿,两级检察院检察官在郴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曹迎春的主导下,会同法官先后5次到安仁县,召集王明海和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及安仁段工程指挥部负责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安仁县委、县政府对此案也相当重视,指定两名县领导参与调解工作。
检察官和法官在调解中指出,根据双方提供的损失明细表,修路覆压胜利砖厂厂区和采矿区确实造成了实际损失,但诉求800余万元赔偿也确实虚高。同时,也指出了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行为的不当之处。在调解中,检察官和法官努力让双方消除对立感,促使行政机关采用更加合理且合法的方式解决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争议,达成和解。经过多方努力,行政争议双方初步达成和解意向,王明海的诉求由800余万元降到了100万元内。
为使行政争议化解过程更加透明、公开,进一步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不久前,就该案召开的公开听证会在安仁县检察院听证室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受邀担任听证员。听证员在听取办案检察官和法官对案情的介绍和行政争议双方的陈述后,对争议双方提出了意见,指出了赔偿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最后,在检察官和法官的调解下,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交通运输局与王明海以70万元的赔偿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