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检察机关首次支持起诉公益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
正义网杭州12月16日电(记者范跃红通讯员汤曼娜张薇)“本人承诺今后绝不再侵犯‘西湖龙井’商标……”12月14日,姚某将当场书写的致歉信递交给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损失,并在协会官网、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至此,这起由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姚某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落锤定音——被告姚某与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会的诉求全部得以确认。
记者了解到,这是浙江检察机关首次支持起诉公益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西湖龙井”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具备“西湖龙井”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2011年,“西湖龙井”被授予“中国国际最具影响力品牌”,并于201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由于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决定了西湖龙井茶的特有外形和特定口感,因此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原产地是有严格限定范围。
2018年至2021年4月期间,姚某未经商标权利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许可,在电商平台网店擅自使用带有“西湖龙井”字样的标题、图片及文字描述,并从他人处购买“西湖龙井”茶叶外包装袋、茶叶罐等,将产自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的自家茶叶及少量收购的茶叶以“西湖龙井”茶的名义包装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0万元以上。
2021年8月13日,姚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移送至临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地理标志具有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是一种公共资源。“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不仅包含了商标注册人的权益,还涵盖了当地同行业生产经营者和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一直致力于保护“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但类似的侵权行为屡屡发生。
于是,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该院同步启动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公益保护工作,成立了由检察长高翔担任组长的专案组,多次与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沟通,了解协会对西湖龙井茶的管理、保护等情况;走访市、区两级农业农村局,听取关于西湖龙井茶保护的政策、措施与困难等现状;与公安机关加强对接沟通,梳理侵权事实与证据、厘清上下游产业链条等细节。2021年9月28日,该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对“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公益保护问题进行充分论证。
此后,专案组多次开展案件讨论会,与同类别案件进行对比分析,结合本案具体情形,明确了该案的办理方向和路径。
11月19日,临平区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姚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提起公诉。11月底,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向余杭区法院递交起诉状。临平区检察院向余杭区法院递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对协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案件调解过程中,检察官当场对姚某进行教育,姚某当面向协会赔礼认错,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姚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法院已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