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宁明法院:以“零容忍”态度从严从重从快严惩运送、偷渡等涉边犯罪
12月12日,宁明县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打击涉边犯罪宁明法院在行动》一文,公布打击涉边犯罪情况。
2020年以来,宁明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加强边境疫情防控文件精神,以“零容忍”态度从严从重从快严惩运送、偷渡等涉边犯罪。2020年初至今,宁明县人民法院共审结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犯罪案件46件,判决惩处161人;偷越国境犯罪案件20件,判决惩处88人。
宁明县人民法院在文中表示,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敢于担当,打击涉边犯罪从未止步,做到庭审不“停审”,经常利用夜间、假期加班,以保证从严从重从快惩处涉边犯罪。
同时,宁明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疫情防控期间涉边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黄某登等19人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
2020年1月13日至3月21日,被告人黄某登等19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为谋取利益,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中,被告人黄某登组织他人偷越国境91人,欧某泽、杨某刚、曹某涛运送他人偷越国境48人,方某壮、罗某涛运送他人偷越国境10人,杨某敢、农某明、苏某群运送他人偷越国境24人,苏某毅运送他人偷越国境12人,陆某生、黄某干运送他人偷越国境7人,冯某财、农某福运送他人偷越国境16人,姜某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7人,麻某才、傅某波运送他人偷越国境8人,欧某光运送他人偷越国境14人,李某叠运送他人偷越国境5人。
被告人黄某登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组织、指挥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农某明等18人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均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
宁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登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农某明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17名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万至一万元不等。
案例二邓某积等10人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
2020年4月7日至4月9日,邓某积安排、联系覃某、丘某庆等人用大巴车运送非法入境的越南人回越南或前往广东。认定被告人邓某积涉及运送92人,覃某涉及运送34人,丘某庆涉及运送27人,罗某超涉及运送18人,李某涉及运送15人,潘某乐涉及运送13人,慕某华涉及运送6人,农某明和陆某权涉及运送5人。综合邓某积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宁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积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覃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其余8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二万元不等;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上缴国库。
案例三沈某富等14人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
2020年2月份至2021年2月份,沈某富等14名被告人通过宁明、上思等地至南宁市至广东汕头市的路径,共运送非法入境外籍人员9批次,涉及非法入境外籍人员89人次。
宁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富等14名被告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宁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沈某富等14名被告人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梁富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三万元不等;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所有的9部车辆和被告人梁某民违法所得的21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梁某民违法所得7000元。
宁明县人民法院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组织、运送、偷渡行为千夫所指。宁法人将一如既往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涉边犯罪,对于偷渡行为导致的危害社会后果,将以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顶格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