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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企业刑事合规的新发展研讨会举办

原标题: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企业刑事合规的新发展研讨会举办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企业刑事合规的新发展研讨会举办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企业刑事合规的新发展研讨会举办

12月9日,“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与企业刑事合规新发展”专题研讨会在京举办。

正义网12月11日电(记者刘文晖)“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与企业刑事合规新发展”专题研讨会12月9日在京举办,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实务部门专家与学术界专家围绕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企业刑事合规的新发展、少捕慎诉慎押与企业合规等议题展开深入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陈卫东指出,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提出和企业合规等改革举措的推出受到了学术界和社会大众的欢迎。在探讨两者之间的理论基础和内在逻辑联系之外,更重要的是研究如何把这些政策落地并建立一系列配套措施。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律师认为,党中央将少捕慎诉慎押正式确立为我国刑事司法政策,不只是办案理念、办案方式的提高和改进,更多体现出司法刑事政策在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层面的新变化。捕慎诉慎押政策与企业合规政策在本质精神上是一致的,都是人权保障的体现和社会治理的需要。

浙江大学法学院王敏远教授提出,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提出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从理念上体现了人权保障,也有利于职权机关正确办案。实现少捕慎诉慎押还是要回归到刑事诉讼法,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和程序空间,充分听取辩护方的意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此外,还应该调整相关的司法政策。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顾永忠教授提出,要把少捕慎诉慎押拆开来看,少捕和慎押在目前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有足够的法律工具予以落实,而慎诉需要下一步的立法政策予以支撑。在现有的立法空间比较狭小的情况下,应鼓励检察官适用酌定不起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杜邈从基层检察院办案的角度提出,现在企业合规主是案发后的合规,要通过办案倒逼企业做事前合规,目前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发送检察建议,与相关行业协会、行政机关协作等方式,共同探索如何在企业合规制度中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吴宏耀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为少捕、慎诉、慎押确立了基本的框架,并非只要认罪认罚,无论轻罪重罪都可以适用这一刑事政策。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和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应该予以逮捕。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孙远教授聚焦于讨论与捕和诉有关的问题,对如何认识逮捕的合法性,如何激活使用与少捕慎诉慎押有关的撤回起诉等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如何拓展检察官行使裁量权的空间等问题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李训虎教授提出了运用法律解释的制度和引用新兴科技观点。他认为,逮捕的证据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是属于一种阶层化的关系,对于逮捕必要的审查体现为由客观到主观,由对过去已发生的事实到未来可能发生事实的逐层递进判断。风险评估工具也是新兴科技大有可为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吴洪淇教授对于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提出了自己的逆向解读,他认为应从政策回归到理念,以刑事政策推动少捕、慎诉、慎押最终落地。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提出,今年6月份出台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把认罪认罚作为企业合规整改的适用前提。《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明确规定,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可以进行羁押听证。这一系列配套的制度都是在帮助民营企业,在涉案企业或者企业家认罪认罚的前提下,适用非羁押措施来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同时对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来保障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这些制度将认罪认罚作为非羁押的前提条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如果从辩护律师的角度,从有罪无罪的角度来看,对认罪认罚问题还是要强调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否则不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判,也不利于公民对司法的公平正义树立信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奋飞教授提出了企业合规改革新阶段遇到的一些新问题,包括改革的统筹推进问题,如何保障合规激励效果的问题,以及怎么实现企业犯罪的源头治理问题。

广州大学法学院张泽涛教授认为,企业合规的核心就是中国特色的行刑衔接机制的核心,行政激励和刑事激励必须依靠前期的行政执法监管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责任主义应该贯穿于整个企业合规的行政监管和刑事追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董坤研究员提出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几种模式;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对企业进行初期的调查核实,报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报请,检察院经过审核,报请第三方管委会,启动第三方监督机制;检察机关主动派员参与到侦察阶段引导合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何挺教授提出,企业合规不起诉是利用现行法律空间,附带合规计划的附条件不起诉。对合规不起诉的理解还应该更广一些,比如可以有通过事先有效的合规,对公司企业实施的法人侵害行为直接处罪。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简乐伟围绕少捕慎诉慎押实践中检察院探索的相对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发言,以犯罪嫌疑人提供公益服务的具体案例来展示目前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在基层中的探索情况。

本次专题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与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与会专家认为,本次研讨会学术与实务并重,理论与实践双线,凝结出的思想成果具有启发性和前瞻性,为有关刑事司法政策的更好更快落实提供了良言善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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