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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明体系

原标题:立足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明体系

立足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明体系

“与证明体系存在实质矛盾并且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但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或者提出辩解,就认为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

近年来,以注册制改革为龙头的资本市场关键制度创新不断取得突破,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时有发生,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健康环境,侵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经济金融犯罪大多属于精心准备、组织实施的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熟悉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则,犯罪隐蔽性强、专业化程度高,证据容易被隐匿、毁灭,证明难度大。相关的金融犯罪又在复杂的金融活动之外设置了许多迷惑和伪装,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如何提高证据审查判断和组织运用能力,如何在隐蔽性很强的证券犯罪中加强对间接证据的组织运用构建证明体系,是司法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难题,最高检发布的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中“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例第65号)”对上述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极具司法引领价值。

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中,能够证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未公开信息交易并非仅有言词证据,还包括证券账户成交流水、趋同交易明细、证券交易资金情况等客观证据。由于此类案件犯罪手段隐蔽性强,行为人往往不是自己直接参与交易,而是将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传递给他人秘密交易。司法判例中,一般都有行为人本人和操盘手的供述共同证实双方存在犯意联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没有直接证据,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完整收集、固定其他相关证据,通过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组织运用,以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仍然可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针对证明体系中的关键节点,全面客观补充完善证据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当准确把握犯罪的主要特征和证明的基本要求,明确指控思路和方法,构建清晰明确的证明体系。对于证明体系中证明环节有缺陷的以及关键节点需要补强证据的,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通过引导侦查取证、退回补充侦查,明确侦查取证目的和要求,及时补充完善证据。坚持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引导侦查。面对“零口供”案件层出不穷的现实,在侦查中应更加注重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采集和固定,而为保证取得的证据最终能够成为定案的依据,必须杜绝非法证据的产生。因此,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调取证据。必要时,要与侦查人员直接沟通,说明案件的证明思路、证明方法以及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在证明体系中的证明价值、证明方向和证明作用。

在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缺乏证明犯意联络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应当根据指控思路,针对未公开信息的获取、传递和利用三个关键节点全面客观完善证据。首先,固定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证据。着重围绕多次登录查询未公开信息账号的异常行为、使用电脑的唯一性、工作职责以及查询账号能够查询到的内容等多方面补充证据,夯实构成犯罪的基础。其次,搜集传递信息的证据。着重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取信息的便利条件、身份关系情况、资金往来情况,来证明具有传递信息的条件。最后,固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证据。着重围绕时间吻合程度、交易异常程度、利益关联程度、行为人专业背景等关键要素,锁定犯罪嫌疑人利用了未公开信息,再结合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信息来源的唯一性,证明这些信息就是行为人传递的事实。

加强对间接证据的审查,根据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判断案件事实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通过对间接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的综合判断,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建立以间接证据证明客观事实,再以客观事实判断案件事实的完整证明体系。

在“检例第65号”案中,首先,办案人员通过某基金公司查询账号的使用权限、行为人电脑登录查询账号的操作日志、工作职责说明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能够查看并获取到未公开信息。其次,通过对三名被告人被指控犯罪时段和其他时段证券交易数据对比,以及与某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令对比等证据,证明其交易与未公开信息的关联性、趋同度及与其平常交易习惯的差异性;通过专业背景、职业经历、接触人员等证据,证明交易行为不符合其个人能力经验。通过以上几方面的证明来共同证实被告人利用了相关未公开的信息。再通过身份关系、资金往来等证据,证明双方具备传递信息的动机和条件,确定了被告人系未公开信息的唯一来源,来证明被告人之间传递了未公开信息。最后,结合交易结束时间的高度吻合以及案发后逃跑的异常行为,再借助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律和一般人的经验常识,对上述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认定案件事实。

合理排除证据矛盾,确保证明结论唯一

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构成证明体系的间接证据应当相互衔接、相互支撑、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证明结论唯一。基于经验和逻辑作出的判断结论并不必然具有唯一性,还要通过审查证据,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与指控方向相反的信息,排除其他可能性。既要审查证明体系中单一证据所包含的信息之间以及不同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又要注重审查证明体系之外的其他证据中是否存在相反信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不认罪案件中,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和其他相反证据,综合判断上述证据中的相反信息是否会实质性阻断由各项客观事实到案件事实的判断过程、是否会削弱整个证据链条的证明效力。与证明体系存在实质矛盾并且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但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或者提出辩解,就认为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不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可以认定证明结论唯一。

在“检例第65号”案中,三名被告人辩称没有获取、传递和利用未公开信息,通过搜集被告人能够获取未公开信息之前时间段的证券账户交易情况,用以比对与某基金公司的交易指令,对比在被告人能够获取未公开信息期间的时间段的交易情况,可以证明在被告人具有查询权限之前的趋同交易情况明显低于被告人具有查询权限之后,且被告人具有查询权限之前的交易习惯、盈利与之后明显存在重大差异。综上,被告人的辩解明显不具有合理性、正当性。

该案例对于促进办案人员准确把握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依法运用客观证据证明犯罪,充分履行指控与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增强审查判断证据和指控证明犯罪能力,实现惩治金融犯罪与保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有机统一,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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