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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重点督办潜逃境外、县处级以上等职务犯罪案件

原标题:最高检:重点督办潜逃境外、县处级以上等职务犯罪案件

新京报快讯(记者沙雪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今天(12月9日)表示,最高检把潜逃境外、县处级以上、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纳入重点督办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推动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不断完善

12月9日是国际反腐败日,最高检召开“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新闻发布会,发布以适用职务犯罪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主题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并通报检察机关办理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情况。

近年来,一些腐败犯罪分子“携款外逃”已经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惯用伎俩。史卫忠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逃匿或者死亡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往往难以进行,有些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难以处理,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追逃追赃活动的开展。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根据公约第五十七条所确立的精神,请求缔约国向被请求缔约国要求返还涉案财产时,后者可以要求前者提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相应程序,导致在提交追赃没收申请时难有成效。

2012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沿用了2012年的修改。2017年最高法、最高检共同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特别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对相关规定予以吸收完善。

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的设立及不断完善,不仅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也为以往实践中遇到的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无法进行,致使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大量违法所得财产流失、无法被及时追缴这一困境,提供了解决方案及法律依据。

近4年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量翻番

史卫忠介绍,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推动这一特别程序适用,促进依法追缴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到境外的巨额财产。

如,湖南省岳阳市检察院对涉嫌受贿犯罪的彭旭锋及其妻贾斯语,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申请没收其在境内和转移至4个国家的违法所得,总价值折合人民币1亿余元。

检察机关注重完善配套制度机制,积极推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适用。史卫忠介绍,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40件43人;2017年1月至今,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93件95人,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践价值初步显现。

此外,检察机关还注重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推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顺利进行;注重督导重点案件办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央追逃办统一部署,紧盯尚未归案的“红通人员”,全力配合做好追逃追赃工作。最高检把潜逃境外、县处级以上、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纳入重点督办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推动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百名红通人员”白静、徐进违法所得没收案,均被列为最高检重点督办案件。

新京报记者沙雪良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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