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庆:对标监察法实施条例集中清理制度120件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本次清理将1997年直辖以来委机关制定的涉及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的现行有效制度文件,重点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1+X’制度纳入清理范围;同时,对代市委起草的制度文件一并进行梳理。”日前,重庆市纪委监委法规室向市纪委常委会专题汇报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制度清理完善工作。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对加强制度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颁布后,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提出,要严格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求,及时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新近出台上位规定开展清理完善工作。市纪委监委法规室制定清理完善工作方案,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办公厅、组织部、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等15个责任厅部室对1997年6月重庆直辖以来至2021年9月制定的涉及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的12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代市委起草18件,委机关制定102件;监察体制改革前28件,改革后92件,分别占比为23%、77%。
据了解,相关责任厅部室针对各自清理任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外,还严格对标新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等上位规定,逐项梳理与上位规定不一致、不协调、不衔接的相关内容,结合重庆实际组织修改、完善,按程序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定。
“这次清理主要采取了废止、修改、继续有效3种处理方式。”市纪委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具体而言,一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已被新文件涵盖或者替代的、上位依据已废止失效的,如《市监委采取留置措施通报办法》,因相关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涵盖,予以废止;二是对当前工作仍具有指导作用,但需要与最新精神和要求保持一致的,对标修改完善,如《重庆市监察机关管辖规定》《重庆市区县(自治县)纪委监委机关追逃追赃工作办法》等,因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不一致,予以修改;三是不存在上述问题,继续有效。
本次清理,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委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20件、修改23件,分别占比16.6%、19.1%,对代市委起草的18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提出了意见建议。
“通过制度清理,增强了我市纪检监察制度的科学性、协调性和衔接性,将进一步推动我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市纪委监委将按照清理决定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不断健全制度清理长效机制,持续抓好全市纪检监察“1+X”制度“精装修”,切实提升制度的生命力和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