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来源:海南日报
我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多平台就业
本报海口12月7日讯(记者 梁振君通讯员 李京赟)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海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7日正式发布,旨在维护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办法》适用于依托互联网平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代驾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办法》所指新就业形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既包括平台企业,也包括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平台企业的用工合作企业。用工合作企业是指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工作任务的平台企业加盟商、代理商、外包公司等。
在用工管理方面,《方法》明确,企业应当依法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权利和义务。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是指劳动者自行安排工作时间,自主决定上线工作或线下休息,但上线工作提供劳动期间须遵守平台企业确定的服务标准和计酬方法。双方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一般应明确约定服务期限、计酬方法、劳动保护、休息时间、管理规则等内容。
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严格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平台企业采取业务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当督促用工合作单位保障劳动者权益。在合作用工期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企业、劳务派遣机构或承接外包工作的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权益保障方面,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多平台就业。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