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消保委下周还将约谈加拿大鹅
上海加拿大鹅环贸店供图/视觉中国
昨日下午,加拿大鹅向上海市消保委递交了针对售后条款的材料,上海市消保委认为其提交内容空洞,约谈时问询的三个问题仍没有直接明确答复。上海市消保委对加拿大鹅提交的《更换条款》的正式说明表示不满意,下周还将约谈加拿大鹅公司,具体时间待定。
消保委:正式说明内容空洞
昨日下午,加拿大鹅向上海市消保委提交了《更换条款》的正式说明。上海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认为,加拿大鹅提交的内容空洞,此份说明只是介绍7天无理由退换货政策,没说明为何不能按照加拿大鹅在别的国家30天退货的政策。加拿大鹅公司人员表示回去告知公司。
针对该说明,上海市消保委表示,1日问询的问题加拿大鹅公司没有进行直接明确答复,希望该公司对于区别对待消费者做出解释,下周还将约谈加拿大鹅公司,具体时间待定。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此前上海市消保委要求加拿大鹅说明: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退换货?具体流程是什么?如果退换货当中发生了问题,消费者如何与公司沟通?中国大陆地区与其他市场退换货政策是不是一致?如果不一致,原因在什么地方?关于7天无理由退货,具体怎么执行?全球官网上购物是30天无理由退货,而在中国执行的是7天,为什么有这样的区别?
加拿大鹅:售后条款被误读
针对目前大众对其售后条款一边倒的批评,加拿大鹅公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出现舆论是公众对《更换条款》第一条含义的误解。“‘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款’的规定中,‘除非’和‘另’是双重否定,也就是说可以退货。”该负责人表示,贾女士的退货情况售后部门还没有反馈,最终处理结果还在等加拿大总部通知。公司不会更改《更换条款》,“我们的条款没有问题,只是被误读。”该负责人说。
北青报记者从上海市消保委微信公众号了解到,加拿大鹅在2日向上海市消保委递交的《情况说明》中表示“公司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承诺依照中国法律法规退换货、根据广大消费者的要求尽快向全球总部提出建议、妥善解决消费者投诉个案”。上海市消保委希望加拿大鹅就退换货条款和相关流程的具体内容、中外线上线下市场异同等问题作出详细说明。在加拿大鹅递交《情况说明》后,该公司又派相关负责人前往上海市消保委沟通。目前双方就相关具体问题已开始磋商。
消费者贾女士:终于能退货了
北青报记者昨日了解到,贾女士收到了加拿大鹅官方发来的邮件,表示同意退货退款。最终,贾女士与购买门店的店长沟通了半小时后,终于能够退货。
昨日下午4点半,上海消费者贾女士来到了购买羽绒服的加拿大鹅专门店,与店长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沟通后,门店同意对羽绒服进行退货退款。在沟通过程中,该店店长在与公司通电话时表示:“指示来了,我照做。”
内存
加拿大鹅股价大跌超7%
加拿大鹅在中国市场引发的争议也反映到了资本领域。加拿大鹅在当地1日的美股交易时段中股价应声暴跌7.4%,市值一夜蒸发3亿多美元。进一步统计显示,其最近10个交易日累计跌幅达22.23%,市值最高缩水13.2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84亿元)。
今年11月,加拿大鹅披露的第二季度财务业绩显示,截至2021年9月26日的2022财年第二季度,加拿大鹅销售额就实现了同比40.3%的增长,达2.33亿加元。在财报中,加拿大鹅强调了中国大陆市场对整体销售额的贡献,指出直营渠道在大中华区的销售额涨幅高达85.9%,并预计在假日季到来时中国大陆市场对奢侈羽绒服的需求将进一步上升。鉴于中国市场需求高涨,加拿大鹅预计今年秋季在中国开设三家新店。
根据加拿大鹅官方微信的门店介绍,目前,加拿大鹅在中国大陆共有17家门店,加上港澳台地区的4家,其在中国的门店数量相当于加拿大鹅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总和,包括加拿大本国。文/本报记者张鑫统筹/余美英
中消协回应
任何品牌在消费者面前都没有特权
昨天,针对“加拿大鹅消费者维权”事件,中国消费者协会发表观点:任何品牌在消费者面前都没有特权。呼吁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主动监督,拒绝盲目品牌崇拜和炫耀性、攀比式消费,面对经营者的傲慢与偏见要敢于说不。
中消协表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上述经营者对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主张权利设置各类不合理条款门槛,涉嫌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消协认为,经营者应当守法诚信经营,心怀责任担当,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和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把赢得消费者信赖作为企业发展、品牌长青的首要考量。
尊重消费者权利、保障消费者权益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它不仅应体现在营销条款、协议、承诺、声明中,更应落实到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妥善处理消费者诉求的具体行动中。在这方面,任何企业、任何品牌都没有例外特权。若说一套做一套,动辄以大牌自居,摆傲娇、秀优越、搞双标、玩歧视,高高在上,店大欺客,必将失去消费者信任、被市场所抛弃。
放心消费、美好生活是消费者的必然追求,良好消费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创造。中消协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主动监督,拒绝盲目品牌崇拜和炫耀性、攀比式消费,面对经营者的傲慢与偏见要敢于说不,遇到消费侵权行为要积极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为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出一份力,做会消费、善维权、有担当的新时代消费者。
文/本报记者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