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滁州:推动定期报告制度闭环管党治党“责任链”
“2021年9月3日,市纪委监委按规定向贺某某本人宣布了处分决定,宣布时再次对其进行了教育,贺某某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写了‘服从组织处理’的意见……”这是滁州市纪委监委定期向市委报告的有关案件宣布情况。
今年以来,滁州市纪委监委坚持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为引领,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关于推行处分决定宣布情况向同级党委报告制度的要求,通过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制度,使“既报告过程又报告结果”的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上下同频“全覆盖”。今年3月,市纪委监委出台《处分决定宣布情况向同级党委报告办法(试行)》,对报告时限、范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予以明确和细化,明确报送节奏,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季度汇总本辖区内处分决定宣布情况,按程序报批后向同级党委书面报告。办法同时将报告主体延伸拓展至辖区各县(市、区)纪委监委、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委,实现报告主体全覆盖。截止11月中旬,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按规定报告94次,做到了应报尽报。
统一格式“讲规范”。为统一规范全市报告的文书标准化制作,滁州市纪委监委制定处分决定宣布情况向同级党委专报文书模板,突出报告季度处分决定宣布总况、被处分人案件处理、处分决定宣布简况、编制工资等处分决定执行事项落实等情况,同时随文附受处分人在接受组织宣布处分决定时签写的意见复印件,务求实事求是、全面简明扼要地向同级党委报告。
总结督查“促落实”。处分决定宣布不是案件处理的终点,还需要将受处分人的思想认识和态度、处分决定执行等情况向同级党委报告,帮助党委能够全面掌握处分决定宣布的整体情况及效果,进而压紧压实党委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最后一公里”。滁州市纪委监委将利用处分决定执行专项检查等,督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通报总结,进一步推动报告工作的常态化。(滁州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