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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亲属身份信息注册账号转移毒资

原标题:用亲属身份信息注册账号转移毒资

上海金山:通报一起贩毒后用亲属账户“自洗钱”案件

11月15日,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通报一起贩毒后用亲属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自洗钱”案件。10月,该院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有关规定,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徐某等人提起公诉。

7月15日,吸毒人员张某联系梁某购买电子烟,梁某向徐某购买了一支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烟油的电子烟,将800元转至徐某的支付宝账户,后收取张某1500元。张某拿到电子烟后被民警查处。经鉴定,该电子烟烟油中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系国家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

经审查,7月5日至7月22日,徐某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国家列为毒品进行管制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烟油的电子烟。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徐某利用其外祖母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手机卡,用该银行卡绑定微信,专门用于联系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烟油的电子烟,以手机号绑定的支付宝账户用于支付结算毒资,他将收取的毒资一部分转移至外祖母名下的银行卡中,一部分转移至自己用另外一部手机号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

该院在对徐某批准逮捕后,提出多条继续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自洗钱”的犯罪构成侦查取证,快速查明徐某贩卖毒品和掩饰、隐瞒毒资来源等主要犯罪事实。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自洗钱”行为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其他罪定罪处罚,或认为“自洗钱”行为已被上游犯罪吸收不再入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自洗钱”行为已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为此,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自洗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徐某贩毒之后的后续行为表现为完全不同于上游犯罪的行为特征,在性质认定上不再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应定性为洗钱行为。

金山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创新工作机制,在办理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案件时,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罪,深挖犯罪线索,加大追捕追诉与各类上游犯罪相关的洗钱犯罪。同时,该院与金山区公安分局联合会签《关于打击毒品犯罪同步推进反洗钱工作的十二条意见》,从共犯认定、取证重点、赃证处置、适时介入、介入方式、审查办理、补充侦查、罚金运用、综合治理等方面全面规范毒品案件查办中的反洗钱工作,为打击毒品犯罪、同步推进反洗钱案件的侦查和检察工作提供行之有效的参考。2020年至今,该院以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3件4人,其中2件3人已获有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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