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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边区司法传统

原标题:认真对待边区司法传统

□传统具有持续到现在甚至未来的长久的发展趋势,是因为传统保持着某种惯性。这种惯性的持久性正是司法传统中的实践理性与经验的惯性力所在。司法传统的实践理性与经验保持传统的惯性力并孕育新传统;传统的惯性力促使司法传统的认同成为一种文化自觉;司法传统的惯性力保持了传统的规范性、稳定性,从而使司法传统中的实践理性向制度转化。

司法传统体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律文化特色,它是法律文化精神的最集中表达。边区司法传统承载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红色基因。陕甘宁边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创建人民司法制度的实践探索中形成了“坚持党的领导、从实际出发、群众路线、依法审判、保障人权”的优秀司法传统,已被当代中国司法制度所继承和延续。由于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某种对传统问题的认同危机,强化边区司法传统的认同就成为一个重大的理论与现实课题。

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潘怀平撰写的《陕甘宁边区司法传统的认同研究》一书以实践理性为进路,提出了“司法传统惯性力”的重要理论,分析了边区司法传统的认同机理,为破解司法传统的认同危机提供了学理支撑和实践路径。

破解司法传统的认同危机

司法传统的传承与发展,必须坚持守正创新的历史观。守正是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守正就是要守住传统。守正的核心要义就是要保持红色政权永不变质、永不变色。书中所指出的,那种以所谓的“司法独立”质疑“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以所谓的“司法规律”抵触“司法为民”理念、以所谓的“司法权威”抵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调解制度”、以所谓的“司法现代化”批判“马锡五审判方式”等观点,以及它们同时质疑司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关系问题,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极为不利的。

该书研究边区司法传统中的政治化、治理化与正规化的实践理性问题,就是以“中国问题”为“问题导向”“理论导向”与“实践导向”,从中国革命法学传统和实践中提炼政道法理,摆脱“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研究模式,进行“中国司法理论”和“中国司法制度”的主体性建构,从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资源集体认同的基础上,探寻破解中国法治难题的答案。

研究边区司法传统的认同,有利于科学地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源流与演进,从而促进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书中引用梅特兰的论述,即“今天我们研究前天,为的是昨天,也许不会使今天无所作为,以及今天又不会使明天无所作为”。作者提出,“探寻传统,就是要搞清楚:需要什么?坚持什么?选择什么样的道路?构建什么样的理论?确立什么样的制度?发展什么样的文化?”研究边区司法传统的认同,就是要搞清楚新中国的法治建设从哪里来,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向哪个方向发展。

研究边区司法传统的认同的核心思想,就是始终保持民主集中制的政权原则,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和群众路线,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司法正规化建设道路。本书以苏维埃政权的司法体制为逻辑起点,总结边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构建司法体制的历史经验,观照建国后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轨迹,改变“中国似乎还没有一种系统的、独特的、本土式的司法权理论”的片面认识,从而探寻中国式的司法理论和司法模式。

剔除司法的历史虚无主义

隔断历史就是典型的历史虚无主义。法治建设不能忘记历史,更不能拒绝历史,坚决反对曲解历史。那种持“边区的法律是国民政府的法律,如何形成司法传统”的疑问,持“中国共产党在边区没有建立国家哪有法律”的质问,持“边区的立法不是国家立法范畴,边区的司法不具有国家性”的偏见,均是不明历史真相的认知误区。

该书认为,认同危机的发生是由于“历史虚无主义”导致;割断了中华法系的发展历史,就会忘记了中华民族的优秀司法文化;割断了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就会忘记了西方三权分立体制的司法独立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历史教训;割断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就会忘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选择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根源。只有将现代法治建设在传统中建基,才能有效克服在当代法律实践中的各种认同危机。

边区司法传统是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时期,以中国古代司法传统为根基,以苏维埃政权司法传统为纽带,吸收借鉴西方法学理论的普遍正义精神,结合中国革命实践和未来国家建设目标形成的司法传统。对待边区司法传统一定要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史学观,警惕司法的“历史虚无主义”的危害,维护边区司法传统的历史地位。

保持边区司法传统惯性力

司法传统之所以具有代代相传的特征,就是因为司法传统具有实践理性。中国的调解传统之所以能在边区发扬光大,其主要原因是传统“调解”的民主性和边区的民主政治建设有着紧密的契合度。作者提出,中国传统调解的“民主合力”(和谐社会关系)与“民主张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成为边区司法传统中的惯性力。

传统具有持续到现在甚至未来的长久的发展趋势,是因为传统保持着某种惯性。这种惯性的持久性正是司法传统中的实践理性与经验的惯性力所在。司法传统的实践理性与经验保持传统的惯性力并孕育新传统;传统的惯性力促使司法传统的认同成为一种文化自觉;司法传统的惯性力保持了传统的规范性、稳定性,从而使司法传统中的实践理性向制度转化。这就是“司法传统惯性力”理论的基本要义。作者提出“司法传统惯性力”理论的价值在于,揭示司法传统惯性力的存在以抵御“历史虚无主义”,维护边区司法实践理性的历史合理性。

革命的司法传统不仅仅是一种精神层面的情感认同或者身份认同,更重要的是制度认同。司法现代性不能排斥司法传统的存在合理性,同时在司法现代性变迁中孕育着“新传统”的因子。司法传统的形成遵循了司法现代性发展和司法传统惯性力客观存在的规律。边区的司法传统随着历史的惯性存在于当今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实践之中。

实现司法传统的历史转换

认同传统并非直接复制传统,而是在克服传统的历史局限的基础上保留其具有现代性的理性与经验,从而实现传统的持续认同。在作者的论证中,既包含了对于传统法律文化本身的尊重,也包含了对于传统法律文化之现代转化的关切。只有实现司法传统的历史转换,司法传统才具有持续生命力。当然,传统的现代转化不可能是简单的复制,而必然是一种创造性转化,这同时预示了创新性发展。

司法传统的历史转换,一方面就是要将司法的制度资源有机转换为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将司法的历史知识、历史经验有机转化为现代司法方法。该书认为,建国前夕,中国共产党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意义在于实现新法与旧法的历史转换,这就要求将边区政权建设中积累的立法、司法经验转换为有利于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资源。“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仅是一种司法技术,更重要的是一种司法方法;将司法传统中的实践理性与经验不断总结和提升,发展成为司法原则或者司法方法,适应社会历史环境变迁和法律制度变化,无疑是克服单一技术进路导致边区司法传统“过时论”误区的良方。

该书为我们正确认识法律文化、发展法律文化提供了良好的研究视角和实践路径。我同样借用本书结尾引用卡多佐的一句话作为结尾,即“历史在照亮过去的同时也照亮了现在,而在照亮了现在的时候又照亮了未来”。

(作者为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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