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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 换届纪律“十个严禁”之三 严禁买官卖官

原标题:漫说|换届纪律“十个严禁”之三严禁买官卖官

来源:延边大学

漫说  换届纪律“十个严禁”之三 严禁买官卖官

3.严禁买官卖官

对以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的,通过帮助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索取、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本案是一起在换届中“买官卖官”的违纪违法案件。所谓的“买官卖官”,是指将职务作为交易的商品,谋求职务的人给上级领导送钱行贿,掌握职务任用的领导干部将职务作为谋取钱财的工具,谁送钱就让谁当官。买官卖官是典型的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入党内政治生活,严重败坏选人用人风气。一段时间以来,“不跑不送,原地不动”的潜规则在一些地方仍暗流涌动,“能力不如关系”的庸俗关系学依然为一些人深信不疑。一些地方买官卖官之风大肆盛行。在个别人的头脑中,没有什么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在扭曲价值观的驱使下,当官职大小和利益多少挂上了钩,权钱交易就成了谋求私利的垫脚石。从湖南衡阳贿选案、四川南充贿选案,再到辽宁系统性贿选案,有人明目张胆拉票贿选,有人堂而皇之收受钱物,有人穿针引线充当掮客,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严重程度令人震惊。这些买官卖官的行为主要特征是感情开路、金钱搭桥、唯官是图,把一切资源都作为谋取官职和权力的筹码。一个干部,如果是“买”来的官,其任职后是很难做好工作的;相反,极有可能变本加厉,利用职权谋取不义之财,这是恶性循环。选人用人腐败的影响极其恶劣,因为一旦正常的干部选拔规则受到破坏,就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带来方方面面的问题。一些德才平平、投机取巧的人屡屡得到提拔重用,踏实干事的干部却没有进步的机会。在逆淘汰的状况下,伤害了不少好干部的心。这些不良风气和腐败现象,严重干扰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败坏党的风气,损害党的形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本案中,马某、李某某等人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换届纪律,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进退留转,自觉维护选人用人风气。但他们却把职位当作商品,大肆买官卖官,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生态,应当受到党纪国法严惩。(摘自《换届纪律手册》)

法规链接

1.《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第八部分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向党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行为,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坚决纠正唯票、唯分、唯生产总值、唯年龄等取人偏向,坚决克服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倾向。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要抵制这种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行为。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六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五十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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