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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必追责!4起行刑衔接典型案例公布

原标题:违法必追责!4起行刑衔接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央视网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江西、安徽两地应急管理厅分别对辖区行刑衔接典型案例进行公布,以此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敲响“违法必追责”的警钟,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

两起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典型案例

案例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

2021年9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危爆大队、长平乡应急管理所在上栗县长平乡查获一起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该非法生产业主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厂房内非法组织生产烟花爆竹,存在极高安全风险。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手雷”35万余个,“狗尾草”48万余个,以及高氯酸钾、硝酸钡、硫磺等烟花爆竹原材料约2300公斤。司法鉴定机构对现场已混合的药物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烟火药数量32.585公斤。

现场所有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现均已妥善处置。

该非法生产业主涉嫌危险作业罪,上栗县应急管理局已将有关线索材料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非法充装危化品案

2021年10月20日,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巡查时,发现赣州市某化工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租赁厂房的方式,在另一公司厂区内违法经营充装一氧化氮(压缩的)等危险化学品。现场查获充装设备33套,一氧化二氮(压缩的)103瓶。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一氧化二氮(压缩的)属于危险化学品。

该化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上犹县应急管理局已将有关线索材料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两起

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案例

案例一:非法存储危化品案

2021年7月26日,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应急管理局接属地经济开发区报告,辖区某单位存储大量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厂房内安装有非法化工生产装置,并存放了约20吨二甲基苯胺、7000升甲醛、25吨硫磺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主要产品为碱性嫩黄(工业染料),生产过程产生硫化氢、氨等危险化学品。该单位未办理有关证照,且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存在极高安全风险。

执法人员对涉嫌非法存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了查封扣押,并联系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作出了《现实危险性的分析报告》。

随后,怀远县应急管理局主动同县公安局及检察院对接,并将有关线索材料移交县公安局。

目前,县公安局已对有关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案例二:非法经营、存储危化品案

2021年9月2日,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明光市某场所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氧气、乙炔等)。明光市应急管理局立即联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杨某在一处建筑物经营氧气、乙炔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没有按要求使用防爆电器,建筑物外墙与周边住宅距离小于5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杨某未取得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执法人员当即依法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将出库单扣押,将经营场所和仓库内的氧气、乙炔等扣押转运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明光市应急管理局将有关线索材料及时移送市公安局,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

明光市公安局按照程序补充完善证据后,依法对当事人杨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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