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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萃 数据财产权实体规范亟须完善、生物刑法与环境刑法应予分离……

原标题:集萃|数据财产权实体规范亟须完善、生物刑法与环境刑法应予分离……

集萃 数据财产权实体规范亟须完善、生物刑法与环境刑法应予分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季卫东:

数据财产权实体规范亟须完善

在数据驱动时代,欧盟始终强调信息自决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基本权利,也非常重视数据主权问题,但这种宪法性规范不能在私人主体之间的纠纷中强制执行。我国主要是从民法以及行政举措的视角来加强对隐私、信息安全及人格利益的综合保护,关于“数据保护权”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在公民个人、集体以及企业之间强制执行,但很少针对政府。我国民法典并没有创设“数据财产权”,但数据安全法却承认数据市场,试图通过对数据进行评价和共享的程序对数据财产权进行债权式的保护。完善数据财产权的实体规范,进而将之提升至基本权利的高度、强调数字人权的保障,是一项很重要并具有迫切性的立法课题。“数据公平使用”的立法原则在个人权利保护、数字经济发展以及数据利润共享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一旦关于数据保护权和数据财产权的宪法框架得以确立,数字经济立法的空间将可能适当拓展。在这里,可以与欧盟相向而行、互相借鉴。

集萃 数据财产权实体规范亟须完善、生物刑法与环境刑法应予分离……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关保英:

尽快制定行政法典总则

自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至今,我国行政法治理念一直未能形成系统和统一的规定。然而,行政法典总则在当下呼之欲出,为行政法治理念的整合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目前,我国的行政法治理念分散于宪法、法律和相关政策性文件中,呈现出称谓尚不明确、体系尚未形成、层次尚不分明,以及与行政法其他问题的关系尚未厘清等结构性瑕疵。通过行政法典总则来整合行政法治理念,不仅具有法律位阶、概念表述、功能定位、价值引领、集中规定等诸多方面的优势,而且可以使其成为一个整体,具有普遍意义。为此,应将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一体化,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给付行政,行政协商治理,行政治理数据化,行政紧急处置科学化等行政法治理念入典。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涛:

生物刑法与环境刑法应予分离

生物刑法当前为环境刑法所涵摄,属于环境刑法的子系统。把生物刑法与环境刑法混同,会导致体系不能兼容、结构不能并存、功能无法体现、罪责标准混淆等问题。生物安全法益是包含“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体安全”的三层结构,属于极端重要法益,环境安全并不涉及国家安全,两者对公共安全、个体安全的威胁程度也不同。就生物安全风险而言,国家不再单纯是以被害者之外的治理者出现,同时也是最大的受害者。生物刑法需要从环境刑法中分离、发展并形成体系。生物刑法应当纳入专门刑法,立法机关可考虑整合刑法中的涉生物犯罪,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下增设“危害生物安全罪”专节,把生物犯罪从环境犯罪中分离出来,并结合新型生物安全风险增设新型危及生物安全的犯罪。

集萃 数据财产权实体规范亟须完善、生物刑法与环境刑法应予分离……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皮勇:

新型网络犯罪具有独立性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新型网络犯罪的刑法回应,是实施全面惩治网络犯罪政策的规范体现。新型网络犯罪是多种严重妨害信息网络秩序行为的犯罪化,侵犯独立的公共法益——信息网络秩序,是包含积量构罪构造的典型情节犯。该类犯罪不同于物态社会环境下传统犯罪的帮助犯,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不能正确指导该类犯罪的司法适用。“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前述三罪的多数司法争议问题规定了适用规则,确认了三罪的独立性,司法机关适用新型网络犯罪规则时,不应按照传统犯罪帮助犯、预备犯或其正犯化来理解适用,应当依法独立适用,合理解释相关构成要件,处理好犯罪竞合问题。

(以上依据《法学》《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关仕新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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