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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实施意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原标题:沪出台《实施意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副市长汤志平介绍了《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相关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主任姚凯,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副主任、市房屋管理局局长王桢,市经济信息化委总工程师张宏韬,市规划资源局总工程师韦冬,市发展改革委二级巡视员金瑜共同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发布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主要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现场调研,为本市的贯彻落实工作明确方向、提出要求。目前,本市已制定完成,并将正式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要求,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本市住房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把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的关键一招。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要求,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基础性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上海作为超大型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比较突出。青年人是城市的希望和未来,解决好他们的安居问题,关系到城市的活力和未来发展,也彰显着城市的温度和包容。市委、市政府认真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把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政治责任和自觉行动,努力让来沪新市民、青年人享有品质生活、感受城市温度、拥有归属认同,以安居宜居提升城市竞争力和软实力。

对照国家要求,本市深入研判租赁需求、充分挖掘供给潜力,持续推进完善从“一张床”“一间房”到“一套房”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十四五”期间,计划新增建设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47万套(间)以上,达到同期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40%以上;到“十四五”末,全市将累计建设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60万套(间)以上,其中40万套(间)左右形成供应,较大程度上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按照今明两年多做快做的总体安排,2021-2022年计划建设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24万套(间),完成“十四五”目标总量的一半以上。

二、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以宜居为目标,精准设计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

《实施意见》聚焦新市民、青年人的租赁需求堵点、痛点和难点,精准设计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公租房、单位租赁房、享受政策支持的各类租赁住房中符合条件的房源,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一是准入广覆盖。申请对象不限户籍、不设收入线。基本准入条件,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合法就业以劳动合同等为依据,住房困难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

二是租期更稳定。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3年期的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入住对象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继续租住。除公租房外,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最长租赁年限;保障对象在本市购房或离开本市等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房源退出,周转使用。

三是租金可负担。面向社会供应的项目,初次定价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后续调价时,年涨幅最高不超过5%;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可进一步降低。住建(房管)部门建立市场租金监测机制,加强对项目初次定价和调价的统筹指导,稳定租赁价格。

四是户型小而美。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根据新市民、青年人需求特点,精心设计户型,高标准配置公共空间和配套设施,打造“小户型、全功能、悦生活”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构建符合国家要求、具有城市特点的支持政策体系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为引导各类主体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现可持续经营,《实施意见》明确了15项支持政策,其中落实国家支持政策12项,本市增加支持政策3项。

规划土地方面,全面落实国家明确的5种建设渠道。一是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二是支持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允许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但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三是支持利用企事业单位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允许不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四是支持产业园区中产业类项目按照不超过15%用地面积配建,并鼓励将各项目的配建比例集中起来统一建设。五是供应居住用地新建、配建。

“十三五”以来,本市已供应150余幅租赁住房用地。在这些土地上建设的约1000万平方米、近20万套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今后,利用新出让租赁住房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以及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配建的租赁住房,主要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各区统筹,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600米内)等交通便利区域集中配建。

税费方面,加快落实国家明确的4项支持政策,大幅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一是用好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二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是对符合条件的出租住房,减按1.5%征收增值税、减按4%征收房产税;四是非居住用地上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价格执行民用标准。

金融方面,落实长期贷款、发行债券和发行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3项国家支持政策,拓宽融资渠道,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持有经营期间中长期融资难题。

此外,本市增加3项支持政策,一是支持引导中央在沪企业,市、区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建设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国企,有针对性地优化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发挥好国企的主力军作用;二是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就地享受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三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面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社区管理服务和物业服务范围。

四、加强领导、部门协同、市区联动,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工作任务迅速全面落实

为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部门协同机制,本市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一体化推进。同时,加强市、区联动,分解下达保障性租赁住房筹措供应目标任务,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绩效考核。

《实施意见》发布后,相关部门还将就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规划供地、非居住房屋改建、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电力设施改造、租赁管理等制定6个配套细则;到今年底,基本形成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体系。

后续将组织开展项目集中开工、房型设计大赛、保障性租赁住房“毕业季进校园”、“用工季进园区”等系列活动。

上海市将全力以赴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供应,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让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辛勤奉献的新市民、青年人安居宜居,实实在在增强获得感和幸福感。

上海出台《实施意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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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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