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立法监督盯紧财政“钱袋子”
来源:山西日报
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依法决定重大事项,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载体。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有关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改革举措以及我省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有益经验做法转化为地方法规,推进我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健全完善,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我省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推进预算审查监督法治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卢晓中介绍,1999年11月实施至今的《山西省预算监督条例》,很多条款出现与现实脱节和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已不适应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废止原条例,按照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相促进原则重新制定条例十分必要且切实可行。
同时,制定《条例》也是我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践的现实需要。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晓东说,近年来,随着预算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省人大常委会及市县人大常委会为加强和改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高预算审查监督质量和实效,积极实践,努力探索,创造了许多新的做法和经验。对实践可行的新举措、新方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化、推广,是更好地适应当前加强和改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
刘晓东介绍,《条例》在立法过程中,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践导向。围绕调研中发现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法、程序和规范性等问题,《条例》紧扣预算审查监督主要环节,完善程序设计,细化审查监督内容,注重实际需要和可操作性,不搞大而全,力求精准实用。一方面将近年来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创新经验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另一方面注重解决基层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经验不足、方法不多、程序不规范的突出问题,通过地方立法,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方法和程序进行细化,更好地指导基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
《条例》共七章五十条。其中,对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拓展、细化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刘晓东介绍,围绕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条例》加强对财政政策、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的审查监督,实现了监督范围和内容全覆盖。对预算草案编制的事前监督、预算执行和政策实施的事中监督、对政府提交草案报告的事后监督等各环节进行了规定。
加强“事前”审查,将预算审查关口前移。《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预算审查前召开座谈会,听取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本级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等关于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支出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
聚焦“事中”监督,抓好预算执行“过程”监督。《条例》具体规定了14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收支与财政政策执行情况,部门预算的执行和绩效管理情况,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下达和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等。同时,还对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作了明确规定。
做实“事后”监督,抓好决算审查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查监督。各部门、各单位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支出和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等重要绩效评价结果与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时,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推动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
刘晓东说,《条例》在拓展、细化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内容、程序和方法方面,总结了我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执行监督和决算报告应重点报告、报送的内容作了细化规定,对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从重点审查内容、严格审查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在审查监督方式上,除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外,还依据中央文件精神,增加了专题审议、联网监督等方式。
据了解,省人大常委会每年都组织认真听取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等报告,围绕落实主要指标、重点任务和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等提出意见建议。2020年,两次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全力支持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在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上,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要求,推动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贯彻落实,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决策部署的重要任务,是推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要保障。《条例》将政府债务审查监督作为重点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刘晓东介绍,《条例》落实中央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完善细化政府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报告中有关政府债务的内容,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内容和程序。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说明政府债券的发行使用、规模结构、资金投向、资金管理、项目运行、项目库建设和债务风险等情况。同时要求,因增加举借债务进行的预算调整,预算调整方案报告应当包括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区以及本级政府债务总体规模、结构和风险情况,本级政府债务资金主要使用方向、项目安排、偿债计划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情况。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调研、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询问等方式,跟踪监督政府债券的发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此外,《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监督联系人大代表工作制度,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发挥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主体作用。规定人大代表审查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予以反馈。(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