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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施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原标题:我市实施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为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实施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告》,进一步明确我市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

《公告》所称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在我市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认定标准发生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深圳市住房建设局于每月16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将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提供给深圳市税务局,同时在市住房建设局官网(网址:http://zjj.sz.gov.cn/)和租赁平台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记者了解到,关于具体相关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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