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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立足”优化指导性案例功能发挥

原标题:“三个立足”优化指导性案例功能发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检察指导性案例作为检察实践智慧结晶,对统一检察办案法律适用标准、增进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受制于司法理念转变不到位、“参照适用”不充分等因素影响,检察指导性案例功能发挥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笔者认为,优化检察指导性案例编撰,实现“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目标,关键在于遵循“三个立足”编撰检察指导性案例: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彰显检察指导性案例“监督特色”、立足“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提升检察指导性案例“指导功能”、立足法律适用功能明确检察指导性案例“技能应用”。

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彰显检察指导性案例“监督特色”

根据汉语表达和日常生活语境,“指导”一词主要有“指示、教导、指点、引导”之义,在词组构成上属于并列式:“指+导”。指,有“指点、指引”之意;导,则为“开导、引导”。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来源于案例本身所内含的规范意义阐释和办案思路等,并体现出形式权威性和实质权威性的价值耦合。形式权威性主要体现在编撰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检察指导性案例编撰的唯一适格主体;实质权威性则指向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体现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中如何实现对案件中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分、对处理结论如何进行释法说理论证、为保障案件结论公正检察机关履行了哪些职能职权等。

编撰检察指导性案例,仅对“指导”一词有所理解显然还不够,还需坚守和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编撰检察指导性案例自然应当围绕法律监督职能展开,以此区别于法院的审判指导性案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重心应聚焦在刑事案件中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不起诉、刑事审判监督,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的再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提出抗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以及检察机关开展工作过程中主动协调、提醒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执法司法机关规范履职等。通过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可以体现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特色。具体路径上,重点打磨指导性案例的“要旨”“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指导意义”部分,以引导后案“参照适用”从而形成正确的案件结论,达致“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目的。

立足“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提升检察指导性案例“指导功能”

编撰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指导性案例的选取编发应紧密结合“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司法理念及其架构。具体编撰过程中,一方面,选取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的存在疑难性、复杂性或新颖性等问题的案源,将这些案源按照选取规则层层把关筛选,以最终选取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工作进行指导,整体提升检察履职效能,实现“在办案中监督”的目的;另一方面,选取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对案件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纠偏和纠错等,继而实现公平正义的典型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以为将来类案办理者提供正确办案的技能与方法指引,实现“在监督中办案”的目的。“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司法理念贯穿于检察机关办案流程始终,只有将办案与监督融汇于检察实践,再在其中选取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方能更好解决检察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以更好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与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相较而言,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能动性更为凸显,与审判权天然的消极被动性不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作为一种综合性权力,具有积极主动属性,在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下,在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的“三个自觉”引领下,检察机关更应积极主动履职担责,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新挑战,主动转变工作观念、更新工作思维、创新工作方式,积极主动履职、夯实检察基础工作,积极主动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选择检察机关能动司法的典型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进行指导。通过发布体现检察机关能动检察的指导性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在工作中积极主动履职,明确履职方向、履职边界、履职内容,以主动作为为全面依法治国贡献新时代检察力量。

立足法律适用功能明确检察指导性案例“技能应用”

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选取指导性案例后,编撰中的技术问题也不可忽视,这关乎指导性案例功能效果的具体发挥。要充分发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功能作用,在编撰中就必须立足于法律适用功能。这需要从案例方法论角度出发,重点注意以下关键点:

第一,注重案情陈述与语言修辞。案情陈述是陈述案件中已发生的事实情景,在指导性案例中为“基本案情”构成部分,也是拟参照适用案例者寻找类案的相似事实源。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功能的发挥,首先需找准与基本案情相似度极高的“例”,才可能有后面的“参照适用”。因此,指导性案例的案情陈述就必须真实客观地将案件基本事实陈述出来。通过案情陈述将曾发生的“客观真实”纳入指导性案例中,形成“法律真实”案情。这需要在案情陈述中恰当使用语言修辞、正确使用副词、连词等,将经过司法确认的案件事实进行再陈述,形成保证案件真实的“法律事实”,以为将来“参照适用”找准同类案件的事实源提供帮助。

第二,突出法律论证与说理。司法结论获得社会认同和信服必然要具有极强的法律论证与说理。法律论证和说理是现代司法结论的重要内容,其解决的是将事实和法律结合进而得出正确判决的问题,以及案件事实的法律评价或裁决问题。法律论证和说理即对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决这一过程进行逻辑严密的论证和推理,说明在当前法律规范下为什么是这个结论。指导性案例编撰应当注重法律论证与说理,通过对已决案件的事实再次叙明,对原司法判决中说理再次进行论证与说理,让拟适用案例者全面了解案情、洞察法律内涵,以案件判决实现晓之以理之目的;告知如何运用法律规范对案件中各行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各行为主体为何应当承担及承担何等程度的责任的理由,在处理结论中释明法理,实现责之以法;通过整个案例的语言文字修辞及语句表述,最终作出具有普遍可接受性的司法结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主要来源于对法律适用中的论证与说理,因为一个逻辑严密、论证充分、说理透彻的案例会告知拟“参照适用”者是否应适用以及如何适用。

第三,提炼可供参照的适用规则。检察指导性案例指导的是检察实务中存在疑难性、复杂性、新颖性问题的案件。这些案件需要指导的原因是当下的立法条件、技术、规治理念等还未跟上快速发展的社会现实,尚缺具体、直接可适用的法律规范,这是法律规范天生具有的滞后性与僵化性所导致的。在检察实践中选取尚缺具体法律规范可供适用,因而亟须查找体现法律原则、立法精神,有利于填补法律漏洞、贯彻国家政策的典型性已决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对将来的同类案件进行指导,并根据取得的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提炼出可能的法律规则,凝练出潜在的法律规范,为将来针对此类问题进行立法或者出台司法解释提供可资借鉴的规则范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作者单位: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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