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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偷不抢,一人向朋友出借银行卡沦为犯罪“工具人”

原标题:不偷不抢,一人向朋友出借银行卡沦为犯罪“工具人”

正义网莆田11月11日电(通讯员陈美宪陈婷)碍于朋友情面出借个人银行卡和手机卡,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最终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人”,经福建省仙游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林某某被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20年4月,陈某某以收钱需要银行卡转账为由让林某某帮其办理几张银行卡,并承诺会有报酬。在陈某某多次吃请的要求下,林某某一方面碍于朋友情面不好拒绝,另一方面认为对方借银行卡、电话卡就算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自己也只是出借而已,不是直接参与违法犯罪,也没有收取报酬,不会牵连自己,于是就将自己名下的四张银行卡及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交给了陈某某,并答应他如果有警察调查问起就说卡是借给别人的,其他情况一概不知。

现查明,该批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团伙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共帮助犯罪团伙收取赃款人民币270余万元,转移赃款人民币270余万元,其中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1起,造成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2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不偷不抢,只是向朋友出借银行卡、手机卡,这样真的违法了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借卡并非小事,切勿轻易将自己的“两卡”外借、出租、出售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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