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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果案背后,“纸面服刑”问题何解?

原标题:孙小果案背后,“纸面服刑”问题何解?

“谁签字谁负责,法律才真正被激活了”

“当前,正处于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关键阶段……要让减刑程序回归其应有的司法轨道,让各方权力主体互相制约监督,确保减刑案件程序和实体公正。”近日,云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刘宗根在法治日报的撰文引发关注。

他表示,近年来,“纸面服刑”等现象暴露出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隐藏的违规违法,以及办案程序内部各环节甚至全链条失守的问题。

近年来,孙小果、郭文思、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的陆续曝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21年3月8日,最高检工作报告坦言:社会广泛关注的孙小果、郭文思、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中检察监督流于形式,“我们深刻反思: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检察监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而不纠正、不报告是渎职。”以此自查自纠,3案29名检察人员被严肃追责。

重“前”轻“后”

“纸面服刑是他应该受到刑罚的痛苦,但是只在判决书上体现了,他本人没有亲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苏明月解释了纸面服刑的含义。

她介绍,法学中的功利主义认为,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求乐避苦”,刑罚的痛苦能够抑制犯罪的收益和快乐,从而预防犯罪。而“纸面服刑”恰恰打破了刑罚抑制犯罪的这一关联机制,揭露出刑事司法制度中刑事执行阶段的问题。

“问题一旦爆出,会直接令人联想到“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等行政滥权与司法腐败,严重影响整个刑事司法系统的威信与形象。”苏明月说。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法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逸轩同样认为,纸面服刑问题出现在刑罚的执行环节。罪犯是否减刑主要由监狱系统提出,由专门负责减刑工作的检察机关进行审批,此环节容易受到权力行使的干扰。

审批、介入成为司法链条上薄弱的一环。彭逸轩透露,当监狱提出服刑人员的减刑、保外就医申请后,若检察机关进行深度介入,那么实质上和监狱的提出、审核部门出现了工作内容上的重合,同时也会出现案多人少的情况。

“目前这个问题要怎么改革,还没有定论,因为重视刑罚执行其实也就这两年才开始的。”彭逸轩介绍,过往,我国司法资源大多前置,重视侦查、审查、起诉、判决,刑罚的执行和监督基本由狱政、检察院和法院承办,后端的执行时间、精力和前端相比确有不足。但实际上,刑罚的执行更加体现社会公平,“纸面服刑”的接连出现会大大削减公众对法治公平的信心。

“纸面服刑”中的当事人为什么能够做到不服刑?

苏明月分析,这种违法与犯罪大多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其中不少案例中的“纸面服刑”是通过“保外就医”实现的。而通过“保外就医”实现“监外服刑”要经过医院、公安或监狱或法院、检察院等诸多部门审核与监督。

苏明月以巴图孟和、孙小果案为例分析,1993年巴图孟和因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生效应交付监狱执行,但其母托人请求时任公安局局长办理“保外就医”。1993年至2007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作为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未按规定履行暂予监外执行的考察、“续保”、收监等职责,检察院未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保证人也未尽保证义务。

2007年巴图孟和为取得“合法身份”请托看守所所长指使内勤为其开具《刑满释放证明书》,且未填写“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孙小果案也有类似的反映。”苏明月介绍,1995年孙小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通过“保外就医”的合法外衣实现未服刑的自由状态,1997年实施强奸行为案发后,公安机关才发现其本应是在监狱或看守所服刑的罪犯。

事实上,按照法律的设计,为了防止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被滥用,法律规定了提请、审查与决定、监督、执行等一系列程序,以实现权力之制衡。

权力的制衡为何失效?苏明月认为,以巴图孟和、孙小果案为例,九十年代,对于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和执行权都在公安机关。加之前面的医院证明作假,后面的检察监督形同虚设,导致权力集中于一个机关,同时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

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保外就医时间结束后,要再次审核、从严审核。否则若第一道关口失衡,之后的关口也会是失衡的。”苏明月介绍,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后,这种情况将有所改变。

公权力再分配后,暂予监外执行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一旦发现应及时收监的情形,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监狱发明家”

孙小果则钻了另一个空子。据此前媒体报道,孙小果除保外就医外,还曾因发明专利被减刑。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一些人在监狱里面有很多项发明创造。被判刑之前没看出他还是个发明家。”彭逸轩表示,正常法律框架内的发明创造专利减刑本来是我国的一项鼓励政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利用的现象。一些人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金钱资源来减刑,最终导致“空判”的发生,“甚至发生教科书式的减刑,到点儿了就减刑,都不符合规律了。”

这让社会公众对一些人的服刑产生质疑:是符合条件的减刑还是制造、创造条件的减刑假释?

同样的,刘宗根也在撰文中提到了减刑制度的失灵问题。他认为除少数执法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外,减刑程序自身是否存在运作机制失灵的问题,同样值得深思。

他表示,根据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减刑属司法权范畴,减刑活动应当在司法程序轨道内,但实际上并非如此。首先检察机关无法做到对罪犯计分、考核和评审的同步监督,对监狱方的减刑提请申请很难提出实质性异议;面对批量的减刑案件,在“案多人少”的审判机关,减刑审查往往是走过场,法庭审理虚化,无法做到实质性审查,“批量提请、批量审批”,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作出的减刑裁定也难以做到全覆盖监督,大多数监狱方提请的减刑建议都能获得通过,违法违规减刑甚至“纸面服刑”的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监狱有没有能力审核?上报后,书面审核是不是真正的审核?”苏明月认为,监狱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专利审核,若书面文件完备,法院则很难判断。面对面审核,则可以通过问答等形式来判断专利是否由本人发明。

据电视专题片《正风反腐就在身边》披露,专案组成员在审讯孙小果时说,“我给你纸给你笔,还需要什么样的制图工具,你要实在画不出来,我把原图给你照着画,照着画他都画不出来。”

2021年3月8日,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称,社会广泛关注的孙小果、郭文思、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中检察监督流于形式,“我们深刻反思: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检察监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而不纠正、不报告是渎职。”以此自查自纠,3案29名检察人员被严肃追责。

苏明月认为,激活法条需要从上到下落实法律的规定。只有法律规定通过文档、记录等机制固定化,每一个减刑申报都有人签字,每一个发明创造都有审核记录,谁签字谁负责,法律才真正被激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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