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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芹:完善立法执法司法标准 提升醉驾治理效果

原标题:高明芹:完善立法执法司法标准提升醉驾治理效果

“今年,是醉驾入刑的第十年。最高检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检察机关今年1月至3月,起诉的罪名排在第一位的是危险驾驶罪。为更好地提升醉驾治理效果,我建议完善立法、执法、司法标准,健全醉驾治理体系。”

完善立法执法司法标准提升醉驾治理效果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规定为犯罪,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目前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依然高发,刑事处罚对个人、事业、家庭和社会均产生附带效应。

醉驾案件依然高发

醉驾入刑以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大执法司法力度、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密切程序衔接,惩治醉驾更加及时、有效,在遏制交通事故发生、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然而,经过近10年治理,醉驾案件依然高发。最高检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检察机关今年1月至3月,起诉的罪名排在第一位的是危险驾驶罪。在我看来,大量情节相对较轻的醉酒驾驶案件入刑后,所引发的负面作用也逐步显现。

醉驾的最高法定刑是六个月的拘役,属于处罚较轻的犯罪类型。由于醉酒驾驶的打击面广,入刑门槛低,导致大量人员被判处刑罚,长期来看会带来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我希望这种情况引起全国人大及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的重视,在立法、执法、司法和社会综合治理方面进一步完善制度、多措并举。

完善立法、执法、司法标准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我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关于完善立法、执法、司法标准,健全醉驾治理体系提升醉驾治理效果的建议》。

首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立法。一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对于情节轻微的醉驾案件,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既体现从宽,又加强犯罪预防和惩治。有的地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相关公益组织探索犯罪嫌疑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从事交通劝导等社会服务,作为决定是否起诉的考虑因素,弥补行政处罚与定罪判刑之间的治理空档,取得较好效果,可以加强总结,吸收到将来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之中;二是建议参照国外立法(例如,日本法律规定醉驾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适度提高法定刑,如确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处罚极其恶劣、屡教不改等类犯罪分子,提高震慑力,同时拉开刑罚处罚的空间,实现有宽有严;三是提高罚金刑。根据案件情况,尽量用经济惩罚替代监禁刑,降低监禁刑的弊端;四是完善相关制度,对一些轻微的犯罪,探索完善前科消灭制度,减少醉驾类犯罪对家庭、子女的负面影响。

其次,完善执法司法标准。进一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刑事立案、不起诉、缓刑、从重处罚标准,做好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衔接,尽量统一全国执法司法标准,解决目前存在的标准不统一问题。

再次,完善综合治理体系。加强普法宣传,引入社会参与,推动诉源治理,除了执法司法机关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也应该承担起预防醉驾的责任,努力打造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醉驾治理体系,避免重查处、轻预防的倾向。

建议得到高度重视

我的建议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检、公安部的高度重视,分别给予书面答复。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答复中表示,对于醉驾问题,立法机关高度重视,全国人大法工委多次与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多个部门研究。关于执法问题,可以在总结刑法修正案(八)和相关司法解释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醉驾定罪、适用缓刑、犯罪情节轻微认定的标准,以实现统一执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案件数量问题,可以在了解案件处理中存在问题、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原因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研究;关于犯罪记录问题,可以考虑研究通过建立特定类型案件前科消灭制度,减少醉驾等轻微犯罪对行为人家庭、子女的负面影响。对提出的关于醉驾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度提升法定刑、罚金刑和完善前科制度等的宝贵建议,法工委将在以后的刑事法律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研究。

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立法”的建议,最高检将深入调研、系统评估,适时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推动适用范围扩大至醉酒驾驶等轻微刑事案件;针对“尽量用经济惩罚替代监禁刑,降低监禁刑的弊端”的建议,最高检将与最高法开展总结评估,出台规范性文件,更好地运用罚金刑惩治和威慑犯罪;针对“一些轻微犯罪,探索完善前科消灭制度,减少醉驾类犯罪对家庭、子女的负面影响”,将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研究,深入调研相关人员获刑对家庭、子女产生的不利影响,积极建议完善醉驾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

公安部对我提出的建议表示赞同。下一步,公安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在坚持醉驾入刑、血液酒精含量认定标准不降的基础上,积极配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办理醉驾案件补充指导意见,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共同推动改进和完善醉驾入刑执法司法工作;二是广泛深入开展系统宣传活动,引导全社会常思醉驾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共创安全文明出行环境;三是积极推动酒驾醉驾综合治理;四是推动完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设计重构。

(采访整理: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郭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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