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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官厅水库“超低空炫技”飞行员被刑事调查 伊春空难后首例

原标题:北京官厅水库“超低空炫技”飞行员被刑事调查伊春空难后首例

2020年8月11日,一架精功通航的SR20通用航空飞机,在北京官厅水库大桥和京张铁路桥之间的狭长空域“超低空炫技”飞行的视频流传网络,飞机距离两桥之间最窄处仅52米,飞机驾驶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飞行行为引发舆论关注。

10月30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获悉,事发时驾驶涉事飞机B-9771的飞行员Y某在被民航华北局进行行政处罚后,随即被北京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案件侦查完成移送起诉后,检方最终认定其并无实施犯罪的故意,同时鉴于飞行员Y某有悔罪表现,检方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Y某因为官厅水库的这次违规飞行,成为了2010年伊春空难之后首名因违规飞行而被刑事调查的飞行员。

▲飞行学员乙某拍摄的飞行视频。图片来源/网络截图

▲飞行学员乙某拍摄的飞行视频。图片来源/网络截图

飞行教员炫技超低空飞行

上游新闻此前报道的《通航公司飞行教员北京官厅水库擅自超低空“特技飞行”被顶格处罚扣照半年》显示,2020年8月11日,一段拍摄于北京官厅水库的“特技飞行”视频在社交媒体上流传,视频中,一架小型飞机在一座公路桥与红色铁路桥中间的狭长空域飞行,镜头中不时露出“精功通航”字样的机翼,视频刚开始时,飞机的飞行高度几乎同公路桥面平行,随后逐渐拉升,后左转飞越了公路桥。

民航华北局的后续调查结果证实,当日10点18分,精功通航的B-9771号机起飞,飞机在完成当天的训练科目后,左座飞行学员乙某询问右座飞行教员Y某是否还有其他飞行科目,教员Y某回答:“想不想飞个好玩的?”在得到学员肯定回答后,教员Y某驾驶飞机在位于1号训练空域内的G6京藏高速官厅水库大桥上空盘旋一圈后,下降至与官厅水库大桥桥面同高度,从官厅水库大桥和京张铁路桥之间狭长水域自东南向西北保持桥面高度飞行,两桥之间最宽处为73米,最窄处52米。

民航华北局认为,飞行教员Y某在带飞学员过程中,明知规章中有关于最低安全高度限制的要求,仍主动提出带领学员进行危险飞行,属于目无规章的蛮干,其行为有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而精功通航公司则存在风险管控不到位,未及时保留关键证据,“致使学员将视频删除,给后期调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根据调查结果,民航监管机构对飞行教员Y某按照处罚上限,暂扣了其商用驾驶员执照6个月并处人民币一千元罚款;违规单位精功通航按照处罚上限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罚款。

▲2020年8月11日北京官厅水库违规飞行示意图。图片来源/民航华北局

▲2020年8月11日北京官厅水库违规飞行示意图。图片来源/民航华北局

成伊春空难后首起涉刑违规飞行事件

2010年8月24日,深圳航空实际控制的河南航VD8387客运航班在黑龙江省伊春机场坠毁,机上44人死亡、52人受伤。

2012年6月,经过将近两年的调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飞行员的违规操作导致了悲剧发生。VD8387航班机长齐全军除了被依法吊销其飞行驾驶员执照和开除公职、党籍的处分外,还被检方以重大飞行事故罪提起公诉,最终获刑三年。

民航法律专业研究人士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飞行员是否应当为空难承担刑事责任,在国际上一直存在争论。国际上许多航空安全专家认为,“追究飞行员的刑事责任有可能阻碍飞行员自发报告危险的行动”,一旦检方在坠机事故后寻求将飞行员判刑,就更难以准确判定发生了什么情况。

10月30日,上游新闻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2020年12月上游新闻披露北京官厅水库低空飞行的初步调查结果后,北京市公安局对当事飞行教员Y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刑事强制措施,警方认为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完成侦查后,将案件移送了北京检方审查起诉。

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Y某的辩护律师向检方提出,Y某虽然在飞行中有危险驾驶行为,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法益对象是社会公共安全,尽管Y某驾驶飞机行为鲁莽,但是飞行过程中,京张铁路桥上并无列车通行,官厅水库大桥上也没有密集的车辆。更重要的是“飞行员对这个空域非常熟悉,从客观上不会对公共安全构成实质威胁”。同时,Y某辩护律师还认为,Y某只是为了炫耀驾驶技术,并无实施犯罪的故意,也缺乏放任结果发生的动机,一切都在他作为一个成熟的飞行教员可以掌控的范围内,“而且之前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不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起诉”。

据介绍,北京检方最后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同时鉴于Y某本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错态度诚恳”,检方依法对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刚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方法外,采取“其他危险方法”对不特定人群进行犯罪,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是一种开放性的犯罪构成,“刑法学中强调这一罪名的危险程度必须达到和投毒、防火等行为一样,同时还要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适用应该非常严格。”郭刚认为,北京检方的不起诉决定考虑了行为人Y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危险性,体现出了刑法的谦抑性,“并不是有危害结果就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的专业判断和普通人的认知是有一定区别的。”

上游新闻记者胡磊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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