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新闻 > 正文

厘清“技术+公益诉讼”几个实践问题

原标题:厘清“技术+公益诉讼”几个实践问题

要点提读

◎数据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涉及多家单位,覆盖多个层面,只有自上而下建立统一的基础、应用、安全等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实施物理环境、网络基础设施、数据开放的标准化体系,执行相应的制度执行和考核监督机制,才能真正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智能化。

◎要使培训方式更加多样化,既要“请进来”,通过相关领域专家授课、检察官教检察官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升专业能力;又要“走出去”,通过积极联系相关院校和科研机构、检测机构以及环保、国土、农业、水利、市场监管等机关及相关监测、研究单位,弥补专业性的不足。

检察公益诉讼的目的是解决公共利益受损问题,其中,不少问题的发现离不开技术手段的襄助。如何借力科技手段有效开启公益诉讼办案新模式,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目前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可借助的技术支撑

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一般程序上看,技术协助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立案阶段和诉前程序阶段。其中,立案阶段主要体现在对线索的发现、评估和管理,诉前程序阶段主要体现在通过现场勘验、检查、测评等,收集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对检材、数据、样本等相关证据实施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

从应用技术的种类上看,技术部门在线索评估及实施勘验、检查等工作环节协助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时,常用的技术方法基本可以分为“星空地虚”四大板块——“星”,即卫星遥感,指技术人员通过对航天飞行器搭载传感器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获取案件现场信息;“空”,即运用无人机等航空器进行摄影、摄像,从高空获取大范围案件现场信息,对现场进行高效勘验;“地”,即快速检测,指技术人员应用各类快检设备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中对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初步检验,或者对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的采样物证进行初步检验;“虚”,即云计算大数据,指技术人员综合应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提供的行业数据开展大数据分析,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与核实、案件事实的还原提供证明材料,这也是目前技术部门配合公益诉讼工作正在探索的方向。

二、“技术+公益诉讼”协作配合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一)快速检测结果的证明效力问题。多地检察机关都建立了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初步筛查提供关键性技术保障,大大提高了监督的精准度和成案率。但对于快速检测结果的运用,实践中还存有困惑:快速检测结果能否直接运用于公益诉讼办案?检测结果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对经检测未发现问题的,可以直接将线索予以排除。对检测后发现问题的,可根据检测出的问题,与负有相应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沟通,并告知检测结果。沟通后,如果行政机关认可,可将检测结果作为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的参考依据;如果行政机关仍存在异议,对经研判有诉讼可能的案件,可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再次检测,作为起诉的依据。此外,快速检测结果也可以为有资质单位的下一步检测提供参考。如,某地存在肉眼可见的污水直排湖泊情形,但如果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鉴定,需按照检测类型逐项分别交费,费用较高。检察机关根据快速检测结果,仅对污水是否含有油性物质、氨氮含量等进行委托鉴定,证明确实存在排水户将水质明显不达标且含有油性物质的污水排入湖泊的情形,避免了前期不必要的检测经费浪费。

办理公益诉讼案时,取证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例如,水具有流动性,对同一段水域在不同时段进行检测,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又如,扬尘飘散很快,对扬尘污染进行检测,也同样存在不同时间检测可能得出不同结论的情形。公益诉讼的侵害事实往往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检测结果不一致的问题,如果是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性证据,可参考传统刑事案件的处理方法,对于较容易获取样本的检测组织专家集中研判;如果不是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性证据,则只需要证实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与污染主体的污染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可。

(二)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数据共享问题。互联网时代,通过相关数据的整合、共享、应用,可以实现信息化向智能化的加速跃升,提升工作质效。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面临的线索发现难等问题,迫切需要借力现代科技,全面整合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数据资源,发挥数据的最大效能。但从目前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数据共享现状看,各单位信息化建设水平不一,业务系统不兼容,信息化建设和运用还未形成合力,都成为制约数据共享的重重阻力。

上述问题的解决,非一日之功。一是要从顶层设计层面加强统筹安排。数据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涉及多家单位,覆盖多个层面,只有自上而下建立统一的基础、应用、安全等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实施物理环境、网络基础设施、数据开放的标准化体系,执行相应的制度执行和考核监督机制,才能真正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智能化。二是各单位之间要达成协作配合的共识。数据共享不是简单静态的数据打包,而是要在数据资源充分整合的基础上,形成一个联动的循环闭环,只有真正认识到数据共享对于提升整体战斗力的重大意义,才能实现数据共享互通效果的最大化。

(三)公益诉讼部门与技术部门协作配合问题。公益诉讼取证是需要密切协作配合才能共同完成的挑战。实践中,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分工不明确、可鉴定范围边界不清楚、实验室建设重复等问题仍然存在。针对这些问题,一是要制定规章制度,对存在分歧之处予以明确。如建立检察技术参与公益诉讼的规则和机制,明确申请技术协作的范围、申请程序等。二是要注重强化分析总结和协调沟通。两部门可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机制,通过类案分析、个案研讨等方式,对案件调查取证中的问题进行总结,共同分析,探讨解决之道。三是在省市级层面统筹协调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随着科技力量在公益诉讼办案领域作用凸显,各地检察机关越来越重视快速检测实验室的建设。此类实验室的建设,既应考虑常规需要,也应突出创新特色。比如,基层检察机关除了配备食品安全检测、水质检测等常见实验室检测设备外,对于建设项目较多的城区,可考虑添置扬尘测定仪,用以监测空气质量、作业场所等场合的粉尘浓度;对于重工企业、食品加工企业较多地区,可考虑配备土壤重金属检测仪,用于测定土壤、肥料、食品、蔬菜、水果中的重金属含量;对于较少见的检测项目,可集中由市级检察院进行检测。

(四)人员素能提升问题。无论是技术部门还是业务部门,都存在同样困境:熟悉技术与办案的复合型人才较少。通过培训提升人员素能,迫在眉睫。但是,网络平台培训的理论性较强,实战性不强,对实际办案指导有限;外出培训针对性较强,但机会较少,难以满足普遍性的需要。因此,要使培训方式更加多样化,既要“请进来”,通过相关领域专家授课、检察官教检察官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升专业能力;又要“走出去”,通过积极联系相关院校和科研机构、检测机构以及环保、国土、农业、水利、市场监管等机关及相关监测、研究单位,弥补专业性的不足。同时,可以通过业务竞赛等活动,以比促学、以比促用,确保技术人员在提升取证能力的基础上对公益诉讼办案有所了解,公益诉讼检察官也更加熟悉技术人员的取证方式。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相关阅读:
《海南省“十四五”促进就业规划》公布实施 昆明官渡:法检“两长”同庭审理一起刑附民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