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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岁老人失手烧毁山林,缓刑加"以劳代偿"助力生态修复

原标题:71岁老人失手烧毁山林,缓刑加"以劳代偿"助力生态修复

正义网桂林10月27日电(通讯员唐慧荣)“让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我深表歉意,在此我承诺,2022年3月12日植树节前,我将带领全家人到烧毁的山场上进行公益性植树1000株,用行动来挽回造成的损失……”庭审中,已是古稀之年的老人龙某某当庭道歉并作出承诺。

8月2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同时要求龙某某对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除向社会公开道歉外,需对被其破坏的生态资源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据悉,2021年2月24日,龙某某来到位于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独峰村的“翻沟岭”山场,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处理、燃烧之前遗留的杉树树枝,后因起风,火势失去控制,扩散到周边树林导致森林发生火灾。据统计,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共12.389公顷,其中包含4.675公顷一般灌木林地,3.73公顷乔木林地,3.562公顷其他无立木林地及0.422公顷采伐迹地,造成当地森林资源破坏严重。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龙某某失火行为致使生态资源遭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依法决定对龙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于2021年7月8日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

法庭上,被告人龙某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全案事实和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加之龙某某积极赔偿,同村林地被毁受害人出具谅解书予以谅解且不追究其民事责任,公诉人对被告人刑事犯罪方面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考虑到龙某某年老力衰(今年已71岁),且家庭经济困难,不具备进行生态修复的专业技术和资金,遂建议让龙某某以“以劳代偿”的创新形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即龙某某需自8月24日起三年内完成在失火地植树1000棵的生态修复任务,管护6年,并保证存活率达到80%以上。法庭均予以采纳。

庭审结束后,该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及临桂区法院审判员等一行人会同龙某某及其儿子,来到临桂镇独峰村委,与村支书沟通交流案件有关情况。在村支书的共同监督下,龙某某儿子帮忙将龙某某手写的道歉信、承诺书张贴在了独峰村村委大门旁的公告栏上,公示期限为一个月。村支书表示,相信龙某某会认真履行法院判决,做好植树造林的生态修复工作,村委会也将对此进行监督并提供相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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