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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42人无罪案:“天团公诉团”背后的法理分析

原标题:芜湖42人无罪案:“天团公诉团”背后的法理分析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谢慧兰

在安徽省芜湖市,一起发生在艺术品收藏领域的“套路卖”诈骗犯罪案件多次受到公众关注。该案不仅被害人数多,犯罪嫌疑人人数也多达63人,一审法院判决其中42人无罪,更是前所未有。

不出所料,芜湖市繁昌区检察院向芜湖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近日,一份二审出庭公诉人员的名单,再次将该案推到公众的眼前,引发法律界的热议。

从名单来看,二审出庭的公诉人中,芜湖市检察院除集合了下属各基层检察系统人员外,还有合肥市、铜陵市、安庆市检察系统人员,共计11名检察官、2名书记员,被网友戏称为“天团公诉团”。有律师提出质疑,检察院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是否违反宪法而有失司法公正?是否违反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是否架空了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任免权?

笔者认为,因个案的特殊需要而调用异地异级的检察官,有其法律依据和现实需要,尽管实践中实施这一制度存在一些尚需解决的问题,但并未上升到违宪和有损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权和任命权的程度,从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检察权的国家属性来看,也并未突破地域管辖的限制。

一、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包括“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条有更加细化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宪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体系的上下级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机关体系有其特殊性,不同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我国上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之间是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这种体制,从根源上决定了检察一体化是我国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检察机关统一有效行使检察权的一项基本原则。检察一体化原则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不可分割性,各地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具有职能协助的义务,相互配合、协调,形成一体。因此,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制度是合法的,也有其制度根源。

二、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并不违反管辖权规定

其一,地方检察官不同于地方行政官员,没有严格的地域依附性。虽然检察官同行政官员一样,通常在自己相应的管辖权内履行职务,但是,地方行政官员的职权是管理管辖权内的行政事务,代表的是相应辖区的行政机关履行职务,而司法检察权具有超地域性,检察权的行使代表的是国家,而不代表地方,司法权具有国家属性,出现在法庭上的公诉人叫“国家公诉人”,而不是“地方公诉人”,检察官应是“国家检察官”,而非“地方检察官”。检察官的这种国家属性决定了检察官异地异级行使职权并不突破权力的地域性。其二,检察机关管辖权的确定是以某一区域检察机关的整体为划分标准,与个别检察官的地域属性无关,检察官调用后,以接受调用单位的名义履行职权,他的身份属性,在被调用后,并不影响到调用机关的管辖权确定。其三,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并未架空人大的选举权和人大常委会的任命权。很多人认为,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违反了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和检察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制度,这种观点的依据,依然是认为检察官履行职务应当严格遵守地域的限制。

这种观点有失偏颇。首先,被调用的检察官的检察官资格来源,依然来源于人大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的认命,调用并不是重新认命,并未损害人大的选举权和人大常委会的任命权。其次,我国担任检察官的条件是全国统一的,除边远和经济水平相对低下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放宽为C证外,不存在不同地区可以独立制定检察官任命条件的规定。最后,调用具有临时性。因个案的特殊需要而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并不影响检察机关体系的整体任命制度,检察官调到异地,只是在个案中临时以异地检察机关名义履行职务,待案件结束,检察官依然需要回到原地履行职务。因此,认为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损害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观点,是错误的。

检察官的超地域性、管辖权确定的单位整体性及异地异级调用的临时性,决定了异地异级调用并不损害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三、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是优化公诉力量的现实需要

据悉,涉案的63名犯罪嫌疑人,均委托了一至两名律师辩护,律师总数多达100多名,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并不囿于当地,而是可以重金遴选全国各地的优秀律师为自己辩护,面对强大的辩护律师团队,公诉人团队仅有芜湖市繁昌区检察院5名检察官,显然无法做到控辩力量平衡。在诉讼参与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中,在辩护律师在人数和质量上存在明显的优势的情形下,为了个案的公平公正,在不打破控辩平等原则的前提下,调用精兵强将的检察官参与办理案件,是控辩对抗平等、优化公诉力量的现实需要。

面对强大的辩护律师团,面对上千本案卷卷宗,基层检察院和基层法院都难免应接不暇,如果不允许检察机关调用其他地区检察官协助办理案件,不允许检察机关增强人员配置,显然不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从这一角度来说,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也是节约了司法资源。综上,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有其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急迫的现实需要,也有合理的制度根源,无违宪之嫌疑,也无挑战人民代表大会权力之虞,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制度有利于个案的公正审判、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目前,该制度在实践中并不多见,因此在个别案件中出现才会引起法律界的警觉,笔者希望将来该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不断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为案件的审判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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