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同父异母兄弟争遗产,铁面柔情法官巧判决
随着大家对于婚姻的观念越来越现代化再婚重组新家庭的情况已经非常普遍法院办理的继承案件中也越来越多遇到再婚后多段婚姻的子女共同参与继承分割的情况如果逝者生前没有立合法有效的遗嘱,遗产该怎么分配呢?
案情回顾
正值壮年的刘某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刘某的妻子和年幼的儿子小晨继承遗产本该理所当然,却不料一个自称琳琳的女人的出现引发一场遗产继承的纷争。
原来,刘某与琳琳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6月29日生育一子小昊,刘某与琳琳离婚后,小昊与母亲共同生活。刘某后又与小慧登记结婚,二人于2016年1月5日生育一子小晨。2016年,刘某因病去世,琳琳认为小昊也是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分得遗产。2021年2月,琳琳作为小昊的代理人向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刘某的遗产房屋,由小昊和刘某母亲及小慧、小晨各继承四分之一。
审理过程中,小慧拿出一份代书遗嘱,载明刘某房屋由小慧与小晨共同共有。代书人唐某本人在《遗嘱》上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小慧的父母亦在《遗嘱》上作为见证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该案争议的焦点为:
一、涉案《遗嘱》是否有效?
二、遗产如何分割?
关于争议焦点一。遗嘱应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被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设立遗嘱,否则,遗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系要式行为。
(一)涉案《遗嘱》系唐某代书的打印遗嘱,属打印遗嘱,小慧的父母,系遗嘱利害关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规定,小慧父母作为见证人主体不适格,其在《遗嘱》上签字的行为不产生见证证明力。从《遗嘱》设立的过程上看,小慧父母也并未见证刘某表达《遗嘱》内容及唐某据刘某意思打印遗嘱的过程,且唐某在庭审中对于是否看到刘某在《遗嘱》上签字陈述不一,因此,该案涉案《遗嘱》内容不足以证实确系刘某真实意思表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打印遗嘱应满足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即“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鉴于小慧父母作为见证人主体不适格,涉案《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不产生遗嘱效力。
综上所述,涉案《遗嘱》内容既不足以证实确系刘某真实意思表示,又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涉案《遗嘱》无效,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关于争议焦点二。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应由法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小慧、刘某母亲、小昊与小晨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考虑到被继承人刘某死亡时其子小昊3周岁、小晨不满1周岁,从保障未成年人教育成长角度出发,对小昊、小晨的继承份额适当予以照顾,基于小昊仅诉请分得涉案房屋25%产权,因此,法院确定小昊继承涉案房屋25%的产权,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小晨继承涉案房屋35%产权,刘某母亲、小慧各继承涉案房屋20%产权。
判决下发以后双方当事人都表示认可,此案完美“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