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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集团IPO“批文”到期!怎么办?

原标题:蚂蚁集团IPO“批文”到期!怎么办?

华夏时报记者麻晓超陈锋北京报道

一年前的10月20日,科创板发生一件大事:证监会正式下发关于同意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蚂蚁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但不久后,拿到上述IPO“批文”的蚂蚁集团暂缓在科创板上市。

如今,时隔证监会同意注册整一年,蚂蚁集团的“批文”已到期。2021年10月19日,《华夏时报》记者就此联系蚂蚁集团,询问IPO事宜安排,未收到回复。

再上市需重新“排队”

蚂蚁集团2020年10月20日收到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批复后,上市进程推进得十分迅速。

按照计划,该公司将在15天后的2020年11月5日,同时在港交所和科创板上市,此前的10月24日晚发行价已确定,每股68.8元,2020年11月2日网上中签投资者已完成缴款。

但上市前两日,2020年11月3日晚间,意外来临。

蚂蚁集团当日披露的上交所通报显示,后者在通报中称:“近日,发生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总经理被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监管约谈,你公司也报告所处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该重大事项可能导致你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条等规定,并征询保荐机构的意见,本所决定你公司暂缓上市。”

蚂蚁集团不久启动退款程序,并对IPO暂缓后的安排作出了这样一番表述:暂缓发行后,蚂蚁集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同意批复的有效期内,在对相关会后事项充分核查和评估的基础上,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启动发行并及时公告。

《华夏时报》去年曾报道,上述IPO“批文”有效期为一年整,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

其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这意味着,截至2021年10月20日,蚂蚁集团的IPO“批文”有效期已到期。

对此,前头部券商保荐代表人、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指出,到期了意味着,重新启动发行是不可能的了,蚂蚁集团要再想A股IPO,需要重新申请审核了。

金融科技被划入“限制类”

蚂蚁集团方面未回复本报记者有关未来IPO动向的提问。

相比蚂蚁集团申请上市前,如今除了国内金融科技行业的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科创板上市政策也发生了变化。

2021年4月,证监会修改公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下称“《指引》”),上交所也同步修订发布了《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

其中,证监会在相关公告中指出,要按照支持类、限制类、禁止类分类界定科创板行业领域,建立负面清单制度。

上交所则在修改后的《暂行规定》中明确,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对于金融科技和模式创新企业被归入“限制类”,王骥跃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在他看来,所谓“限制类”,不是一定不能在科创板上市,但需要提前(和监管)沟通,“没禁止,但原则上不可以”。

同样在4月份,前身为京东金融的京东数科从科创板撤回了上市申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业监管环境和科创板上市政策发生的变化。

证监会在介绍修改《指引》的背景时指出,科创板“硬科技”的成色和市场包容性逐步显现,但申报和在审企业中也出现了少数企业缺乏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市场认可度不高等问题,需要结合科技创新和注册制改革实践,进一步研究完善。

“这次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总的思路是:聚焦支持‘硬科技’的核心目标,突出实质重于形式,实行分类处理和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丰富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并强化综合研判。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强化制度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提高科创板上市公司质量。”证监会称。

最终,修改后的《指引》除了包括新增上述“限制类”、“禁止类”内容外,还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新增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的常规指标,以充分体现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二是在咨询委工作规则中,完善专家库和征求意见制度,形成监管合力;三是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点关注发行人的自我评估是否客观,保荐机构对科创属性的核查把关是否充分,并做出综合判断。

责任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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