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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岂能隐瞒严重错误!

原标题:入党岂能隐瞒严重错误!

入党岂能隐瞒严重错误!

2006年1月13日,黄某某因犯受贿罪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执行完毕后,那坡县人社局于2010年12月29日下文同意恢复黄某某公职。2013年8月,黄某某向那坡县坡荷乡党政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2014年4月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2015年6月,黄某某填写入党志愿书时,在“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两栏中,均未如实填写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问题;并于当月经党支部讨论被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直到2016年6月转为正式党员,黄某某一直未向组织报告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问题。黄某某因隐瞒入党前的严重错误,违反了组织纪律,2021年7月23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这正是——

受贿入狱蹲三年,出狱改过是机会;

入党志愿应如实,犯罪事实竟瞒报;

忠诚老实为首要,“瞒天过海”要不得;

党纪红线要牢记,以身试纪终害己。

(那坡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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