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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办类项目不得有“公寓”“客厅”等描述

原标题:商办类项目不得有“公寓”“客厅”等描述

本报10月17日讯(记者高潮)日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商办类项目监管,明确商办类建设项目设计上不得有“卧室”“客厅”等描述。

《意见》包括规范建设项目土地出让要求、严格建筑设计要求、加强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管理、加强销售登记环节管理、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商办类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规划调整和审查审批程序。

《意见》明确,商办类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要求,包括平面功能标注不得出现“公寓”“卧室”“客厅”等住宅类功能描述;建筑平面应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方式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形式;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污、排烟等管位(道)、孔洞等。

《意见》强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图审、施工、联合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含精装修)等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配套设施的条件,不得违规增设结构梁、结构楼板、插层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把关核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规划核实。

《意见》要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办类项目房屋性质、最小销售面积等预售方案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预售管理要求的,严禁发放预售许可证。商办类项目可产权分割销售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开发企业要告知购房对象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对象明确约定,提醒买受人购买的产品非住宅性质。

此外,以康养、总部经济等之名建设的项目参照《意见》执行,坚决防止借康养、总部经济等之名圈地变相开发商品住宅。市场监管部门要规范商办类项目发布广告行为,加大对开发企业发布的销售广告、开展宣传等行为的检查力度。广告中不得出现将商办类项目宣传具有住宅功能等内容,对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发布的违法广告或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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