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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吴谢宇案二审辩护律师徐昕:我为什么为“坏人”辩护?

原标题:对话吴谢宇案二审辩护律师徐昕:我为什么为“坏人”辩护?

经过多方考虑,北京律师徐昕决定接受吴谢宇委托,将介入“弑母案”的二审辩护。

8月26日,吴谢宇弑母案一审公开宣判。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

8月30日,吴谢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徐昕向记者透露,吴谢宇案相关委托材料已于10月8日寄送给二审法院,目前已经接到了法院可以阅卷的通知。

10月13日,新京报记者就接受吴谢宇本人委托的过程、刑事辩护制度的理念等话题,对话吴谢宇案二审辩护律师徐昕。

“犹豫了很长时间才接受委托”

新京报:介绍一下你接受吴谢宇委托的过程,他是如何了解到你,又是如何联系到你的?

徐昕:吴谢宇在看守所看了我的书《无罪辩护》,写信出来请求我辩护。他在信中表达的意思主要有:一是希望我为他辩护;二是读了我的两本书《无罪辩护》《诗性正义》,结合自己的案件谈了一些体会;三是他表达了希望能活着,用余生来忏悔。书是我们另一个案件当事人亲属寄送的,吴谢宇与这个当事人同监室。

但对于是否接这个案件,我犹豫了很长时间。9月初曲靖案开庭时,我还跟罗翔教授讨论过。他建议我不接,怕我被骂。但最终我还是接了。

新京报:为什么犹豫了很长时间,你的顾忌是什么?

徐昕:一是本案难度很大,吴谢宇保命的机会较低;二是很多人对为“坏人”辩护不理解,怕被人骂,所以我犹豫了很长一段时间。我是10月8日向福建高院邮寄的辩护手续。

新京报:为什么最终决定为吴谢宇辩护,你的接案标准是什么?

徐昕:因为我认为,吴谢宇案不仅涉及生死、精神病司法鉴定等问题,也有助于思考人性,反思教育和社会问题,以减少近亲相杀悲剧的发生。

刑事辩护被称为律师业务的皇冠,命案辩护则可视为刑事辩护中最重要、最有技术性和挑战性的类型。命案、冤案、奇案、大案,以及自认为有意义的案件,大致算是我的接案标准吧。

我此前近一年没有接案子,近期只接了临沂苏纪峰、苏晓峰案和吴谢宇弑母案两个案子。这两个案件都是命案,而且都是法律援助,吴谢宇案还需要自己倒贴差旅费。临沂案是特大冤案,吴谢宇案不太冤,但有一定的意义。

“维持一审判决概率大,但仍有一线生机”

新京报:你提到吴谢宇案涉及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问题,该案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情况如何?

徐昕:吴谢宇案一审没有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据我了解,原辩护人征求吴谢宇的意见,吴本人不同意申请鉴定。但这恰恰是一种反常,因为包括吴谢宇在内的几乎所有人都知道,吴保命的可能性、甚至可以说唯一可能性是被鉴定为精神病,但吴本人却不愿意申请鉴定。

二审我会申请对吴谢宇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我会争取法院的同意,提示法官至少要避免“杀掉一位精神病人”的批评。我希望海内外知名的精神病鉴定专家能联系我,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出庭,提出专业意见,来研判吴谢宇是不是精神病人、病情严重的程度、是否属于完全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新京报:你对吴谢宇案的二审结果有预期吗?

徐昕: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概率大,但吴谢宇保命仍有一线生机。

新京报:你认为吴谢宇案“有一定意义”,其意义何在?

徐昕:吴谢宇案是一起惨绝人寰的悲剧,这既是吴本人的悲剧、吴家庭的悲剧,也值得全社会思考此类悲剧是如何形成的。我们的家庭教育、中小学教育、大学教育究竟出了什么问题,我们的社会到底出了什么问题,才会发生如此残酷的近亲相杀事件。事实上,近亲相杀事件并不罕见,故此案更值得冷静地反思,以避免或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为何为“坏人”辩护:

“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新京报:你如何看待“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说法?

徐昕:吴谢宇是个“坏人”。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好”与“坏”并不容易区分,所以现代法治坚持以“无罪推定”为基本原则。如何理解为“坏人”辩护、为杀人犯辩护,关系到如何看待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

不同的人对“坏”的评级不同,所有人都痛恨杀人凶手,有人特别痛恨强奸案的嫌疑人,有人特别痛恨涉黑恶犯罪的嫌疑人。在不少人的观念里,只要被抓了,就肯定是坏人。如此说来,只要律师为任何人辩护,都可能被指责为替“坏人”说话、为罪犯开脱。推而广之,刑事辩护制度将无立足之地。事实上,为“坏人”辩护,或许才是刑事辩护的出发点。

新京报:你说“为‘坏人’辩护或许才是刑事辩护的出发点”,这怎么理解?

徐昕:在法庭上,道德可以成为出罪的理由,却不可以作为定罪的根据。唯一的方法就是等待案件经过法院的终审判决,且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在此之前,任何人都应被推定为无罪,无论其道德多么低劣、群情如何激愤,他们都有依法获得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即使他们没有精神病,即使他们罪大恶极,也有获得律师辩护、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必要。

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有做到为“坏人”辩护,才能防止无辜者枉受追究,才能为“好人”申冤。现代法治以人权保障为首要目标,只有律师不区分“坏人”“好人”地为所有“人”辩护,才是所有人的安全、所有人的正义的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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