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西吉水杀医案凶手一审被判死刑,辩称“因病犯罪”法院未予采纳
9月29日,“江西吉水杀医案”在吉安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曾某升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7万余元。10月13日,曾某升亲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曾某升已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书显示,在吉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曾某升认为被害医生胡某云没有及时打印动态心电图报告,而且对其病情描述过重,由此产生不满。2020年底,曾某升自感身体健康每况愈下,遂产生报复杀害胡某云的念头。
据悉,曾某升患有焦虑障碍,作案时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曾某升辩护人提出曾某升系“因病犯罪”,且被害医生在诊疗时存在一定过错等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后未予采纳。
吉安中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升为泄愤报复,事先预谋并准备作案工具,在公共医疗场所公然持匕首行凶,主观恶行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从严惩处。
案发经过
对治疗不满
持刀致医生一死一伤
2021年1月26日9时许,江西吉水县人民医院发生一起伤医事件,该院心内科医生胡某云在病房查房过程中被曾某升持匕首刺伤。1月27日凌晨3:12,胡某云经抢救无效去世,年仅38岁。
犯罪嫌疑人曾某升被现场医护人员、病人及家属合力制服,次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1月29日经吉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判决书显示,曾某升出生于1978年1月26日,初中文化,木匠。
2月26日,吉安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胡某云的家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经济损失138.6万余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吉安中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7日下午,曾某升因胸闷、头晕、眼花、乏力到吉水县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就诊,由赵某明医生接诊。曾某升自述其既往高血压病史,且长期口服降压药,经门诊测量血压190/100mmHg,赵某明医生遂以“高血压病3级、心动过速病因待查”建议住院治疗。
当天下午5时许,曾某升办理了入院手续。入院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高危)、窦性心动过速。接班的胡某云医生根据曾某升门诊和入院检查情况,为曾某升开具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同时还向曾某升亲属下达了病重通知书。
住院期间,医院对曾某升行酒石酸美托洛尔片、厄贝沙坦片、硝苯地平控释片降血压控制心率治疗,完善了生化检查、甲状腺功能检查、头颅CT、胸部CT和常规心电图、动态心电图等检查,并对曾某升进行了体温、脉搏、血压监测,曾某升精神状态正常,神志清楚。2020年1月24日,曾某升病情好转出院。
判决书显示,住院期间,曾某升认为胡某云没有及时打印动态心电图报告,而且对其病情描述过重,由此产生不满。
2020年4月中旬,因长期失眠,曾某升在亲属陪同下去吉安巿中心人民医院就诊,该院医生为其做了心电图检查,结果无明显异常,经测量血压有些高,便开了一些降压药,并建议其去吉安巿第三人民医院看病。曾某升因睡眠差、心烦意乱、坐立不安,多次前往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看病,该院医生为其开具了治疗失眠、焦虑、抑郁的药物口服。
同年4月20日,曾某升来到吉水县人民医院找胡某云、赵某明医生,要求打印动态心电图报告,由于报告结果显示并无明显异常,更加深对胡某云、赵某明的不满。
此后,因对自身健康状况过度担心,曾某升无法安心外出务工,家庭经济压力加大,进而加深了对胡某云的怨恨。2020年底,曾某升自感身体健康每况愈下,遂产生报复杀害胡某云的念头。
2021年1月11日,曾某升在某厨具店购买一把屠宰刀,并与早年拾捡的一把匕首一起藏于家中卧室衣柜内的斜挎包里。1月26日上午,曾某升背着装有匕首和屠宰刀的斜挎包,从家中出发乘坐黄包车来到吉水县人民医院作案。
经鉴定,被害人胡某云系被锐器刺伤致大出血死亡;被害人赵某明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曾某升患有焦虑障碍,作案时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结果
医生诊疗无过错
凶手“因病犯罪”于法无据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庭审时曾某升辩护人提出多条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胡某云对曾某升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曾某升出现的焦虑、抑郁状态存在因果关系。另外,曾某升患有焦虑症、抑郁症,虽然鉴定意见称焦虑症不影响行为能力判断,但是因病犯罪,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曾某升辩称,自己住院期间戴了动态心电图的测量仪器在身上,“有一次我找胡某云在电脑上看心电图数据,他吓我说心跳很快,很容易造成心脏衰竭,还说我和母亲太胖了,这样寿命都不长。大年三十胡某云还不同意我出院,我被吓得出院后晚上睡不着觉、做噩梦。”
曾某升称,2020年4月,他到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看病,医生称其抑郁发作,开了一些抗抑郁、治睡眠的药物。“这些药吃了还是睡不着觉,我心里非常生气,决定去吉水县人民医院问一下。”
2020年4月20日,曾某升到吉水县人民医院找到赵某明医生。“心电图报告显示符合正常范围内的标准,我就发脾气质问他们为什么住院时不把报告打出来,过年都不允许我出院,害得我睡不好觉。”
“出事两个月前,我明显感觉自己的病越来越严重了,免疫力和记忆力越来越差,我觉得这一切都是胡某云害的,是他恐吓我,让我睡不好觉,老做噩梦,想着反正我也活不成了,也不让他活……”曾某升辩称。
▲被害医生胡某云
吉安中院称,经查,吉水县人民医院及胡某云对曾某升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胡某云在曾某升入院当天开具的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属正常医嘱,符合规范;吉水县人民医院对曾某初用药合理,不存在夸大病情、为增加业务收入而过度医疗的情况;曾某升入院后经治疗,其血压、心率都得到了有效控制,临床症状有明显好转。故对曾某升辩护人提出的前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曾某升提出胡某云未及时打印的动态心电图报告,仅有其自己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予采信。
吉安中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升因对被害人胡某云、赵某明的医疗行为不满而产生怨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胡某云死亡、赵某明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曾某升为泄愤报复,事先预谋并准备作案工具,在公共医疗场所公然持匕首行凶,主观恶行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从严惩处。
吉安中院认为,曾某升虽有坦白情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曾某升因病而犯罪,量刑时可酌情考虑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范围、标准应以法律规定为限,其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请部分不予支持。
红星新闻记者李文滔
责任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