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新闻 > 正文

帮助亲戚转移违法所得 男子犯洗钱罪获缓刑

原标题:帮助亲戚转移违法所得男子犯洗钱罪获缓刑

正义网扬州10月8日电(通讯员王智汪显耀)蔡某是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某商业银行的支行行长,体面的身份、优越的工作条件、颇丰的收入待遇,但他却并不满足于此。

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蔡某伙同他人到银行借贷,通过和他人一起对贷款人庄某进行资产包装,在其不符合银行借款条件的情况下,仍违法发放贷款280万元,并要求庄某将其中148万元供自己使用。

同时,为了转移这148万元的资金,蔡某找到了自己的亲戚刘某某,刘某某在明知蔡某违法发放贷款的情况下,仍提供了自己经营的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协助蔡某将上述贷款中的148万元转移至蔡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内,以此来逃避银行的监管。

江都区检察院认为:该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资金来源系违法发放贷款所得,仍提供帐户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该院围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对被告人进行耐心地释法说理,阐述自愿认罪认罚对量刑的影响,最终涉案人员均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6月30日,江都区检察院向江都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9月17日,法院采纳该院对此案的全部确定刑量刑建议,以洗钱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相应罚金。

承办检察官提醒,在日常的资金往来中,对于亲朋好友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要求为其提供银行账户接受巨额资金、异常大额转账、取现,要谨慎处理。对于洗钱行为要坚决说不!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成为他人金融违法犯罪的“替罪羊”和“帮助犯”,甚至因为触犯刑法而身陷囹圄。

相关阅读:
男子“炒币”失利欲翻本 化身“机房大盗”偷窃获刑 拜登说的涉及台湾问题的相关“协议”到底是什么?外交部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