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新闻 > 正文

起诉书披露:市监总局落马副司长桑林涉嫌受贿两千余万

原标题:起诉书披露:市监总局落马副司长桑林涉嫌受贿两千余万

被“双开”两个多月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原副司长桑林的涉嫌受贿金额获官方披露。

9月30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的起诉书显示,桑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逾两千多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开的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3********,汉族,硕士研究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原**。因涉嫌职务违法,于2020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上述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桑某某利用担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逃避广告监督管理司的监管、续接广告监测业务、解决商标争议问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纪某某、曾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30余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至2020年,桑某某利用担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的职务便利,接受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纪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逃避广告监督管理司的监管、续接广告监测业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纪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65余万元,其中价值1766余万元的房产并未交付。

(二)2015年至2020年,桑某某利用担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的职务便利或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曾某某的请托,多次为该公司在解决商标争议问题、查扣产品解封等问题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曾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65万元。

上述起诉书还透露,被告人桑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被查获归案,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比对公开信息发现,上述桑某某即是落马被查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原副司长桑林。

官方发布的履历显示,2020年10月23日,桑林被免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副司长职务,7天后,官方宣布其被查。

2020年10月30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副司长桑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今年7月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援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北京市监委消息,通报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原副司长桑林进行“双开”。

通报称,经查,桑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经常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要求管理服务对象帮助亲属安排工作;违反工作纪律,干预插手执法活动,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生活纪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上述行为同时构成职务违法,严重损害公职人员形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上述通报还点评到,桑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目无党纪国法,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桑林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桑林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北京市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

相关阅读:
震撼发布!2022海军招飞! 莆田仙游县部分区域疫情风险等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