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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原标题:《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1〕59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关于深化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财物省级统管的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以及省直机关单位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省直机关单位直接支配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公务用车、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共用设备设施等。

第四条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集中统一、保障有力,分级分类、节约高效,优化盘活、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安全规范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省直机关单位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省直有关部门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六条主要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承担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管理、资产收益、资产评估监管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审批等工作;指导、监督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承担资产配置、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等管理工作;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自然资源厅是省直机关单位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对省直机关单位拟改变土地性质、用途、利用条件和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利人的情形进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承担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省直机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内部控制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根据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需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国有资产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八条省直机关单位应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九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结合省直机关单位存量资产现状和配置标准,严格审核配置计划,把好“入口关”。

第十条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置换、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优先通过调剂等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一条省直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明确使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验收、入库、保管、领用、交回、维护维修、入账、交接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创新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集约经营机制,结合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特性与现状,分类管理使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省直机关单位虚拟与实体“公物仓”,盘活利用闲置资产。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省直机关单位公开公正、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国有资产处置机制,完善资产处置审批、评估、拍卖、报废、回收等工作规程,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严把资产“出口关”。

第十四条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调拨)、置换、出让、转让、捐赠、报废、报损、拆除等,适合调剂的优先采用调剂方式。

第十五条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原则上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处置。经批准实行有偿转让的国有资产,符合公开竞价条件的,应公开竞价处置。资产处置的评估、拍卖、报废回收等工作应依法依规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四章土地、房屋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制定省直机关单位国有土地保护利用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有效保障办公用房、周转住房、发展预留等用地需求。

第十七条省直机关单位需增加办公用房的,按照《湖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标准与程序,通过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方式配置。

省直机关单位周转住房采取建设、转化、购置、租用等方式筹集房源,根据《湖南省省直单位周转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维修、装修和家具家电等配置。

第十八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资产所产生的税费、水电、日常维修维护、管理服务等运行经费,经省财政厅核准后依程序列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一资一策”管理要求,明确土地、房屋的功能和使用方式;在保障省直机关单位正常运行需求的前提下,统筹提出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其中适合经营的统一招租经营、合作经营或打包给专业公司整体运营,适合开发的实施整体开发,适合公益事业的优惠提供使用,提升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省直机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严禁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属于委托省直机关单位管理的,应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或审批,并按规定权限报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属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的,按规定权限报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涉及省直管土地资产的有偿使用,应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房屋资产出租须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拍卖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租赁权实行统一公开拍卖;对外出租资产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公共服务等特殊情况的,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可采取协议出租的方式出租。

第二十二条省直机关单位应加强对土地、房屋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定期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办公用房维修按《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维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土地、房屋资产的调剂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占有使用单位意见,结合资产现状和实际需求提出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土地资产转让、置换,权属登记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方案,经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权属登记在省直机关单位名下的,由相关单位提出方案,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改变土地性质、用途、利用条件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利人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转让的土地资产,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房地一体”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转让等方式实施,需要改变国有建设用地性质、用途和利用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因划转、撤销、合并、分立等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房屋资产转让、置换或拆除等处置,权属登记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权属登记在省直机关单位名下的,由相关单位提出方案,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其中,涉及省直管土地资产处置的,按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公务用车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直机关单位公务用车配置实行编制管理。配置程序和标准按《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省直机关单位的申请,统筹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二十九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配备更新车辆实施集中采购,省直机关单位依规办理配置车辆注册及资产调剂入账手续,配备更新车辆应及时纳入全省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省直机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停放制度和节假日封存制度。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省直机关单位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信息化管理,统一公务用车标识,充分使用全省统一的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调度车辆,办理公务用车管理业务。

第三十二条省直机关单位应加强公务用车日常保养,实行定点保险、维修、租赁、加油制度,降低车辆运行成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建立省直机关单位应急保障与接待调研用车服务平台,提高保留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应急工作、重大会议与活动等公务出行用车需要。

第三十三条省直机关单位公务用车符合相关处置标准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或行驶里程仍可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省直机关单位提出拟处置车辆申请,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或评估,按职责分工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省财政厅审批后,统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采取拍卖、报废以及调剂的方式处置。车辆处置后省直机关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注销或权属变更手续,报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管理

第三十五条省直机关单位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配置标准;暂无配置标准的,应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状况合理配置,从严控制。

第三十六条省直机关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配置计划,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根据预算管理程序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无计划不得配置。

第三十七条省直机关单位应加强对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的日常维护,达到使用年限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通过维修能使用的及时维修,充分利用。

第三十八条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省直机关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或者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组建的临时办事机构等新购置的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等资产,纳入“公物仓”统一管理,通过调剂、拍卖、捐赠等方式有效利用。确需新购的,视情实施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适合调剂、捐赠的,纳入“公物仓”统筹管理;适合转让或无调剂需求的资产,分别采取公开拍卖或报废回收处置。

第三十九条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的处置,由省直机关单位按规定集中申报,并出具单位财务、资产等部门的鉴定意见,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统一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条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的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应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予以报废。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报废的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回收、处理应依法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其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由定点专业机构回收处理;涉密资产报废处置须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未经脱密处理的设备不得处置。

第七章共用设别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配置电梯、中央空调、锅炉、消防设施、机房设备、供水、供电、供气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属于新建的,应在建设工程决算时分项核算、分类登记;属于维修、更新的,应进行分类独立核算记账。

第四十三条共用设备设施处置,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更换拆除后的共用设备设施仍有市场价值的,采取公开方式处置;经批准由原厂家负责置换更新的,按厂家有关规定折价处置。特种设备设施按照相关处置规程执行。

第八章在建工程、流动资产

和无形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省直机关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依法办理报建手续,加强质量、安全、造价管理,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对已经超过规定期限尚未入账的在建工程,省直机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问题,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四十五条省直机关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九章资产收益和账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收入,在扣除税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第四十七条省直机关单位应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直机关单位相关资产交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统一管理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将资产出租、处置等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于年末将收益清单报告省财政厅,省直机关单位原通过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弥补运行经费缺口的,由财政按程序保障。

第四十八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直机关单位应依据政府会计制度等规定、参考资产权属主体等因素建立资产财务账,对资产配置、处置或盘盈、盘亏事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分别进行相应账务处理;资产维修、改造等事项完成后,由相应会计核算主体及时登账;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直机关单位按要求分别建立资产总台账和分台账,及时更新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信息。

第十章权属登记和纠纷调处

第四十九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土地房屋资产的立项主体、报建情况、形成的资金来源、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和权属登记相关规定,以及单位历史沿革、关联问题等进行产权界定。

第五十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湖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公有住房集中清查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及《关于开展省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省直机关单位同一院落的土地房屋资产原则上应登记在一个主体名下,涉及国家秘密、安全等特殊情况需另外登记的,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后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省直机关单位之间、省直机关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调解,必要时报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省直机关单位与非国有单位之间、省直机关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省直机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部门管理机构、省直机关下属单位、参公事业单位的有关产权纠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一章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

第五十三条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省直机关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清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四条省直机关单位按要求开展清查盘点,形成资产清查报告。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事项,按规定权限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省财政厅审批。省直机关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省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或者批复,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十五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直机关单位进行资产处置、出租时,应当根据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二章资产报告和绩效评价

第五十六条省直机关单位应于每年末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省直机关单位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汇总后,纳入省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内容。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将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报告情况作为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省财政厅应当建立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托湖南省电子政务云平台,建立省直机关单位“智慧国资”实物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基础数据库,全流程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并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五十八条建立省直机关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开展省直机关单位资产管理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通报评价结果,并作为资产配置预算安排、资产管理同级审计的参考。重要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三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省财政厅应当对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省审计厅依法对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条省直机关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加强日常监督,防范国有资产管理风险。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适时检查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四章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省直机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的;

(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处置的;

(四)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不按规定上缴资产出租、处置收入的;

(六)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或报送虚假资产信息的;

(七)为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省直机关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六十四条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国家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要求,配套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周转住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经营用途资产和“公物仓”管理等具体制度;省直机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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