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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原标题: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中国福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闽政文〔2021〕405号

为落实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将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我省县级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该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申请人已经向该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及其他事项。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转送时间不计入本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四、自2021年10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在告知、告示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应明确指引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宣传,使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本通告,便于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六、厦门、莆田、泉州、漳州市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由该设区市政府另行公告执行。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福建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和咨询电话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福建省司法厅,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井边亭11号,咨询电话:0591-87860627、83770279。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福州市司法局,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7号楼651室,咨询电话:0591-87728330。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

四、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漳州市司法局,地址: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28号司法大楼,咨询电话:0596-2968013。

五、泉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泉州市司法局,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C栋605室,咨询电话:0595-28382213。

六、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崇桂新村龙泉大厦三楼,咨询电话:0598-8283080。

七、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莆田市司法局,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学园中街95号,咨询电话:0594-2292802。

八、南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南平市司法局,地址: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广场西路49号4号办公楼5层3单元,咨询电话:0599-8066568。

九、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龙岩市司法局,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行政办公中心8楼,咨询电话:0597-2800612。

十、宁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宁德市司法局,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咨询电话:0593-2056255。

十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行政复议机构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号楼1401室,咨询电话:0591-23165218。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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