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代表建议个税赡养老人扣除范围扩至岳父母及公婆,四川税务局答复
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网站9月26日消息,四川省税务局答复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扣除范围的建议》称,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及公婆。
四川省税务局答复表示,《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将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鉴于相关政策制定权和调整权在中央,国家也会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对于代表提出的“将年满60岁的岳父母及公婆纳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建议,我局已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此外,针对《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增加“大病医疗”的建议》中“以家庭三代人的范畴来综合考虑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将大病医疗可享受扣除的范围扩大到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建议,四川省税务局答复称将积极向上级反映。《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根据前述规定,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的权限在国务院。国际上一些国家有医疗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我国在考虑纳税人实际负担、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了纳税人本人的大病医疗扣除范围。《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四章大病医疗相关规定明确,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病有所医”精神,体现个人生活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实现精准减税的重要举措。
责任编辑:宋文豪